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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離型離岸金融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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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分離型離岸金融市場[1]

  分離型離岸金融市場是指境內金融市場業務和境外業務嚴格分離。對外資銀行金融機構與本國居民之間的金融業務活動加以限制,只准許非居民參與離岸金融業務,其目的在於防止離岸金融交易活動影響或衝擊本國貨幣政策的實施。美國紐約離岸金融市場設立的“國際銀行設施”(International Banking Facilities,IBF)、日本東京離岸市場和新加坡都屬此類。

分離型離岸金融市場的特點[2]

  離岸業務經營貨幣可以是境外貨幣,也可以是本國貨幣,但是離岸金融業務和傳統業務必須分別設立賬戶;經營離岸業務的本國銀行和外國銀行,必須向金融當局申請批准;經營離岸業務可獲得豁免交納存款準備金存款保險金的優惠,並享有利息預扣稅地方稅的豁免權。典型的內外分離型金融市場有美國的紐約、日本的東京、新加坡和巴林等。

分離型離岸金融市場的現狀[3]

  目前世界上多數的離岸金融市場都屬於這種人為創設、政府推動的內外業務分離型市場。這種離岸金融市場是專門為了進行非居民之間的金融交易而人為創設的。管理當局對非居民間的金融交易予以優惠待遇,對境外資金的流入不實行國內金融市場上的限制;但是監管當局通常要求非居民的金融交易必須與國內賬戶嚴格分離,並禁止非居民從事在岸業務。

  這一市場建制是晚近發展起來的,創設它的目的無非是為了既保障離岸金融業務的發展,又適當分隔離岸金融市場和國內金融市場以防範金融風險、避免金融機構輕而易舉地逃避監管。

  不過,為了最大限度地利用外資以及平衡國際收支需要,一些內外業務分離型的離岸金融市場所在國也允許離岸賬戶與在岸賬戶一定程度的滲透。因此,內外業務分離型市場又可以根據其分離的程度分為兩類:嚴格的內外業務分離型和存在一定內外業務滲透的分離型。

  嚴格的內外業務分離型市場模式主要由發達國家的離岸金融市場所採用,這一模式要求離岸賬戶與在岸賬戶實施隔離,離岸交易與在岸交易分開,嚴禁資金在離岸賬戶與在岸賬戶間流動。美國國際銀行業務設施(IBF)和日本東京離岸金融市場(JOM)的海外特別賬戶都屬於此種類型。例如,美國規定,IBF可以接受外國居民、外國銀行和公司、美國境外公司的存款,也可以向這些外國居民和其他國際銀行設施提供貸款;但不得接受美國居民存款或向美國居民貸款,不得向居民發行可轉讓的定期存款單,也不得做銀行承兌業務或其他可轉讓票據業務。而日本在分離離岸業務與在岸業務方面做得比美國還要嚴格。按照日本法律的規定,市場的當事者中的非居民只限於在日本的外匯銀行,交易對象中的非居民也只限於在境外的法人以及外匯銀行的海外分行;從事境外業務的銀行或機構要確保交易對方確實是非居民以及所貸款項確實用於境外的營業活動;可以進入JOM的機構僅包括外匯專業銀行、外匯指定銀行和外國銀行在日本的分行。

  也就是說,JOM的交易對象僅僅指法律限定下的部分非居民(包括外國法人、外國政府、國際機構、外匯銀行的海外分行),即便同樣具有非居民身份的本國企業的海外分支機構以及個人,由於本國控股以及個人非居民身份難以確認等原因,也都被日本法律排除在交易對象之外;東京市場上的離岸業務都是由經過大藏省批准後設立的“特別國際金融離岸賬戶”進行的。而在模仿BIF設立的中國臺灣地區的離岸市場上,也是實行內外業務分離管理的,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的境內外業務會計賬戶必須相互獨立。

  存在一定內外業務滲透的分離型市場模式主要由發展中國家的離岸金融市場所採用。在這一模式之下,儘管離岸賬戶與在岸賬戶分立,居民交易和非居民交易基本分開運作,但法律允許兩個賬戶之間有一定程度的滲透。很多建立了離岸金融市場的亞洲國家都採取了這一模式,這既可以避免過大的風險,又可以充分利用資金。

  在具體做法上,有的國家僅允許離岸賬戶向在岸賬戶滲透,也就是說,非居民存款可以向在岸賬戶貸放,但資金不能從在岸賬戶流人離岸賬戶,比如泰國曼谷國際銀行設施(BIBF)、馬來西亞納敏離岸金融市場、印度尼西亞雅加達離岸金融市場就是如此;有的為了限制外資內流,僅允許在岸賬戶向離岸賬戶滲透,但禁止離岸賬戶向境內放貸;還有的允許兩者之間的雙向滲透,即居民既可以用離岸賬戶投資也可以用離岸賬戶獲得貸款,如新加坡亞洲貨幣單位就是如此。中國所進行的離岸銀行業務試點也採取了類似於新加坡的雙向滲透的做法。一方面,依據1997年中國人民銀行《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第19條和第20條,銀行對離岸銀行業務應當與在岸銀行業務實行分離型管理,設立獨立的離岸銀行業務部門,設立單獨的離岸銀行業務賬戶,離岸業務與在岸業務分賬管理;另一方面,依據該辦法第26條,非居民資金匯往離岸賬戶和離岸賬戶資金匯往境外賬戶以及離岸賬戶之間的資金可以按照規定自由進出。

  儘管在離岸賬戶與在岸賬戶之間是否存在一定滲透的問題上存在不同,這些國家所採取的離岸金融市場建制,內外業務分離始終是主要方面,因此,它們都屬於同一基本類型。發達國家基於其在國際金融領域內的廣泛優勢,其金融市場只需迴流部分本幣,而不需要更多地引資,故而可以嚴格執行離岸業務與在岸業務的分離,以便充分保障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而發展中國家為了更好地吸引和利用本國經濟建設所急需的資金,可以也有必要做一些變通。對於發展中國家來說,離岸市場本可以成為利用外資的一條很直接的渠道,故而過分嚴格的內外分離會使創建離岸金融市場的意義打折扣

  無論如何,內外業務分離型的市場模式,乃是當今離岸金融市場模式的主流。

分離型離岸金融市場的典型代表[4]

  紐約內外分離型離岸金融市場

  該市場於1981年由美國聯邦儲備銀行批准設立,也稱為國際銀行業務措施。該市場允許所有獲准吸收存款美國銀行、外國銀行均可申請加入IBF。紐約離岸金融市場的交易嚴格限於機構與非居民間,該市場交易可豁免存款準備金、利率上限、存款保險,市場交易者免交利息和地方稅。存放在IBF賬戶上的美元視同境外美元。應該說.美國對離岸金融市場的限制較多。

  紐約離岸市場學“國際銀行措施”(簡稱IBF)的制約。IBF的主要條件包括以下內容。

  (1)成員資格

  凡獲准吸收存款的美國銀行和外國銀行,只要在規定時間內通知聯儲委員會,表示同意遵守有關規定,設立專門帳戶以區分境外美元和國內美元,均可申請加入IBF成為其成員。

  (2)業務限制

  IBF只准吸收定期存款,最低存款額為10萬美元。對屬於銀行機構的客戶可接受隔夜存款;對非銀行客戶,存款期限至少為2天,或要求提款前有2天的通知期。禁止接受活期存款儲蓄存款,禁止發行可轉讓存單、銀行承兌票據或其他可自由轉讓的信用工具,但可以從事信用證及美國政府債券業務;還可以從事有限的幾種二級市場交易,經營貸款,參與放款及有價證券存單的轉讓等。

  (3)存貸款規定

  IBF的交易嚴格限於會員機構與非居民之間,即一家IBF只能向非美國居民、其他IBF和它的總行借貸資金,不能向美國居民進行借貸。存放在IBF帳戶上的美元視同境外美元,與國內美元帳戶嚴格分開。美國總行從IBF分行所獲得的資金視同從海外分行獲得的融資,要交納與後者比率相同的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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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王愛儉主編.第三章 開發經濟下的國際金融活動 國際金融概論.中國金融出版社,2011.07.
  2. 張建軍主編.薑曉兵,蒲偉芬副主編.第四章 歐洲貨幣市場 國際金融市場學.電子工業出版社,2012.01.
  3. 李仁真主編.第二十一章 中國構建離岸金融監管法律體系研究 後危機時代的國際金融法:制度反思與改革前瞻.武漢大學出版社,2010.11.
  4. 詹向陽等主編.第六編 現代商業銀行國際業務產品創新管理模式 中國現代銀行核心競爭力培育與創新運營成功模式全集 模式一 中國現代銀行 產品創新、服務創新與營銷創新成功模式 第二冊.哈爾濱地圖出版社,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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