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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收費權質押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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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公路收費權質押貸款

  公路收費權質押貸款是指公路建設項目法人以出質的公路收費權作為借款人清償借款的擔保,國內銀行向借款人提供的公路建設項目貸款。

公路收費權質押貸款的特點[1]

  銀行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設定公路收費權質押的前提下,貸款合同中均要求公路建成通車營運後應及時辦理收費權質押登記手續。從總體看,發放的公路收費權質押貸款具有如下特點:

  1.貸款金額大。

  2.貸款期限長。一般此類貸款期限均長達10~15年。

  3.還款方式一般均以建成後公路的車輛通行費收入作為還款來源,擔保方式一般以營運期公路收費權質押為主。

  4.法律關係比較複雜,對操作的專業性要求較高。收費權質押登記手續涉及行政機關的審批登記、處置時涉及金額較大、受讓方需具備相應資格等問題。

公路收費權質押貸款中應註意的法律問題[2]

  由於公路收費權含有特定的行政因素,銀行在發放公路收費權質押貸款中除應註意核定一般貸款中所需的借款人主體資質、項目建設手續完備等必要條件外,還應註意如下法律問題。

  (一)確定公路收費權的客體

  根據《公路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只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等級和規模的公路,才可以依法收取車輛通行費。因此,銀行在發放公路收費權質押貸款中,應註意貸款公路項目必須符合以下條件:首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利用貸款或向企業、個人集資建成的公路;其次,由國內外經濟組織依法受讓前項收費公路收費權的公路;再次,由國內外經濟組織依法投資建成的公路。否則,銀行不宜向其發放公路收費權質押貸款。

  (二)註意貸款期限與相關行政部門核定的公路收費期限相協調

  根據《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收費公路的收費期限,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批准,一般為20~30年。故銀行在發放公路收費權質押貸款中,應註意審查公路的收費期限,並使貸款期限等於或短於收費期限,甚至應使貸款期限短於批准收費期限的2/3,因為超過收費期限2/3的公路收費權不能再轉讓,一旦貸款出現風險,將不易處置出讓。

  (三)註意避免質權實現不能的情況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了三種收費權不得轉讓的情形。收費權不得轉讓,進行質押及實現質權便失去了法律依據及實際可行性。因此,應避免向符合以下三種情形的公路發放收費權質押貸款:①長度小於1000米的二車道獨立橋梁和隧道;②二級公路;③收費時間已超過批准收費期限2/3。

公路收費權質押貸款存在的問題[2]

  收費權質鉀貨款發放不合規

  公路建設長期以來面臨著資金緊張的問題。為了保證國家財政資金的有效使用,各級公路管理部門紛紛作為借款主體向銀行申請貸款。從調查情況看,銀行看中的是這類管理部門有各種規費收入,具有可以利用綜合效益作為還款來源的特點。但是目前公路行業管理部門的財務管理大部分實行的是收支兩條線管理,車輛通行費收入和養路費收入一律按要求上繳上級財政主管部門,再由上級部門統一撥付養路費支出和償還銀行貸款資金,借款人沒有支配公路項目車輛收費收入的權力,用於償還銀行貸款的僅限於返還的車輛通行費收入。加之這類主管部門多為非經營性收費還貸公路的借款主體,經營的公路項目普遍存在公路等級偏低、效益參差不齊、道路建設資金來源不足、綜合效益較差的特點,因此往往存在返還的還貸資金被挪用到當地低等級公路建設和維護、對銀行貸款僅能償付利息的問題。

  項目資本金無法按時足額到位

  根據《國務院關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試行資本金制度的通知》(國發【1996】35號文)規定,交通運輸行業的資本金比例必須在35%以上。根據現行通行收費標準計算,如果項目資本金占總投資的35%,其餘投資全部由銀行貸款,銀行貸款又完全由車輛通行費償還,貸款償還期要15年以上;項目資本金占總投資的60%時,貸款償還期要10年。貸款償還期過長將使銀行資產流動性降低,對資產運營產生不良影響。因此,銀行在發放公路項目貸款時通常要求該項目的資本金比例至少占投資總額的35%。目前公路項目資本金大多由交通部補助、國債、省交通廳撥款和地方政府籌集資金組成,但是地方政府負責籌集的資金往往因為地方財力不足,不能按時到位,有時甚至長期拖欠。由此造成的後果,一是項目建設難以按期竣工和發揮正常的經濟效益;二是為了促使項目按期竣工,銀行貸款以發放對資本金的搭橋貸款方式繼續跟進,但在運營之初借款人就背負著沉重的債務負擔,直接影響貸款本息的按時足額償還。

  項目未來收益測算不合理

  車輛通行費收入是公路收費權質押貸款的第一還款來源,也是測算項目公路未來收益的根本依據。因此,在進行項目評估的時候,對未來項目公路車流量的準確預測就顯得格外重要,經辦行在現場實地抽樣觀測所得第一手資料的準確性和時效性起著關鍵性作用。但在實際操作中,有的經辦行在評估時往往採用的是一年、甚至兩年以前的實地觀測值,有的經辦行根本沒有去現場觀測,直接採用借款人提供的可行性報告中的數據,這樣得出的結論本身不具有真實性和合理性。還有的地方政府一味追求當地公路發展的檔次,一再提高公路等級和收費標準,忽視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承受能力。貸款銀行對項目的未來收益盲目樂觀,待項目建成後,受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汽車保有量的限制,實際車流量無法達到測算值,給貸款帶來巨大風險。

  收費權質鉀的實際可操作性有待進一步研究

  從收費權質押的可操作性角度而言,採取此種擔保方式的貸款仍然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以收費權作為銀行貸款質押物需要具備兩個前提條件:

  一是能夠對相關收費賬戶實施有效監管。

  二是該收費賬戶上有一定的資金流量。但是在實際操作中,銀行往往只註重落實對收費權質押的登記手續,卻忽視開立在銀行的收費賬戶的惟一性和對收費賬戶中資金的最低餘額要求,使得收費權的質押“名存實亡”;

  三是在實際操作中,由於目前國家尚未出台統一規範的公路收費權質押登記管理辦法,各地銀行在落實收費權質押的實際操作過程中也無章可循。有些地方根本沒有相關的部門辦理質押登記,銀行在落實收費權質押合法手續時處於十分被動地位;有些地方雖然明文規定省級或地、市級交通主管部門為質押登記管理部門,但是出現了省交通廳既是借款人又是質押權力登記人的現象,收費權的質押實際只能停留在政府職能部門的信用上。

  四是借款人在項目建設期間無法取得收費經營權,只能用未來收費權進行質押,造成項目建設期間已經投放的銀行貸款擔保的懸空。

  五是有些公路項目需要多家銀行共同提供貸款支持,各家銀行均會採用項目公路收費權質押的擔保方式,出現多家銀行共用同一公路收費權質押的情況,在簽訂合同和辦理質押權登記過程中缺乏相關的法律法規依據,沒有債權人統一認可的操作辦法,很難實現分割操作。

  六是銀行在考慮用收費權做質押時很少考慮到國家關於可轉讓的公路收費權範圍,將來若出現需要債權人轉讓質押權時,如果質押的是無法轉讓的收費權,同樣難以保全銀行的債權

公路收費權質押貸款的風險防範[2]

  貸前審查階段

  一是明確公路行業借款主體資格,加大對項目法人的貸款支持。銀行應優先扶持投資主體、收費主體明確的項目;適當控制對二級公路主管部門,如地、市公路管理局、公路管理處(段)的貸款;不再提供對公路建設指揮部為借款主體的貸款支持。

  二是嚴格區分項目公路的性質。經營性公路可以成立專門的項目法人負責籌措資金和建設經營,同時經營者擁有項目公路的收費權並可以用收費權做質押向銀行申請貸款;非經營性公路一般只能由政府的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資金籌措和建設經營,公路的收費收入專門用作償還銀行貸款,收費年限以需要償還銀行貸款的時間長短為標準測算。銀行應按照國家規定明確項目主體的性質,避免由於經營主體不符合規定給銀行帶來的政策性風險

  三是重視項目公路的運營效益,側重對高等級公路項目的信貸支持。項目公路通行車輛收費收入是銀行貸款的第一還款來源,用項目公路收費權做質押的貸款更應註重項目公路的收費收入。堅決執行有關的信貸政策,重點支持高速公路、國道或者省級主幹道公路項目的建設經營,對二級及以下公路項目實行適時的貸款結構調整策略和退出策略。

  四是認真進行項目評估,合理測算項目收益。在測算項目收益時應註意以下問題:項目公路周邊地區的經濟發展情況及增長趨勢;當地汽車的保有量和增長趨勢;與項目公路相鄰或平行公路的車流量大小以及未來對項目公路車流量可能產生的分流作用;項目公路的通行車輛類型以及對收費水平的承受能力。

  貨款發放階段

  一是強化項目資本金意識,密切關註項目資本金的到位情況。對項目法人或投資者的資金籌措能力進行考察,判斷項目資本金按時到位的可能性。嚴格遵循國家規定,將資本金占比不低於35%作為投放貸款的前提條件。嚴防在項目資本金不能按時到位的情況下貸款盲目跟進,爭取讓項目法人或項目出資人出具書面承諾,承諾資本金按時、按比例足額到位。一經發現項目建設資金被挪用或實際建設內容與計劃有重大出人時,及時停止貸款。

  二是為避免在收費權未獲批准之前貸款擔保落空的問題,在項目建設階段採取其他的過渡性擔保手續,例如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在項目公路建設期間各出資股東為銀行貸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等。

  三是及時辦理收費權質押登記手續。待項目建成通車、借款人獲得收費權後,銀行應及時到有權辦理質押登記的部門進行收費權質押登記,以公路收費權貸款質押登記證為登記生效文件,實現質押合同的正式生效。

  貨後管理階段

  在貸後管理階段銀行應重點考慮採取措施實現對收費賬戶的有效監管。為此,可以通過與借款人的協商,在收費權質押合同和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出質人在銀行開立收費惟一專用賬戶,出質人應保證在質押期間公路通行費收入全額存人該賬戶;在主合同貸款本息清償前收費賬戶資金的使用要接受銀行的監督,除出質人必要的支出之外,本賬戶資金將優先用於償還主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如果債務人在約定期限內無法履行主合同義務,銀行有權從該賬戶中直接扣劃資金用於抵償貸款本息;在質押期間如果出現質押的收費權轉讓、買賣租賃或者登記單位主管歸屬變更、分離合併的情況,應提前報省交通廳審核備案或變更登記證,以保障質押合同的有效性。

參考文獻

  1. 於莉.淺析公路收費權質押貸款的法律問題[J].經濟論壇,2007,(第18期).
  2. 2.0 2.1 2.2 張穎,劉元蕊.公路收費權質押貸款風險與防範[J].西部論叢,2003,(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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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晓雾,Gaoshan2013,寒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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