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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營商環境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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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企業營商環境指標的概述

  企業營商環境指標是世界銀行為衡量各國小企業運營的客觀環境而設計的。企業營商環境指標排名代表該國企業營商的難易程度。

  2001年,世界銀行提出加快發展各國私營部門新戰略,急需一套衡量和評估各國私營部門發展環境的指標體系,即企業營商環境指標體系。為更好地實施促進各國私營部門發展的戰略,世界銀行成立了Doing Business小組,負責企業營商環境指標體系的創建,,經過幾年的努力,Doing Business小組將企業營商環境指標由2004年的五組發展到2005年的十組,並正式出版了2004和2005兩份年度報告。2004年Doing Business小組重點研究了有關企業生命周期的環境指標。2005年側重研究了登記物權稅制環境、對投資者保護等指標。2006年重點研究知識產權保護、跨國貿易、治安環境等指標。企業營商環境指標數據的產生過程一般遵循五個步驟:(1)在學術顧問指導下,收集和分析現行法律和規章。(2)針對當地有經驗的專業人員,如,律師和企業咨詢顧問等設計評估分析工具或問卷。(3)問卷要有一個嚴格的假設前提,以確保各國數據的可比較性。(4)當地專家與 Doing Business團隊進行多輪的互動。(5)將初步結果提交給學者和實際工作者以進一步改進問卷和重新收集數據。

企業營商環境指標排名的國際比較

  為評估各國企業營商環境,世界銀行通過對155個國家和地區的調查研究,對構成各國的企業營商環境的十組指標進行了逐項評級,得出綜合排名。營商環境指數排名越高或越靠前,表明在該國從事企業經營活動條件越寬鬆。相反,指數排名越低或越靠後,則表明在該國從事企業經營活動越困難。

  通過對155個國家的企業營商環境指標排名比較分析,不難看出,企業營商環境指標排名靠前的國家大部分是發達國家。高收入的OECD國家的企業營商環境指標普遍靠前,近80%的OECD國家的營商環境指數排在前30名。這些國家按營商指數高低排位為:紐西蘭(1)、美國(3)、加拿大(4)、挪威(5)、澳大利亞(6)、丹麥(8)、英國(9)、日本(10)、愛爾蘭(11)、冰島(12)、芬蘭(13)、瑞典(14)、瑞士(17)、比利時 (18)、德國(19)、荷蘭(24)、南韓(27)、西班牙(30)、奧地利(32)、葡萄牙(42)、法國(44)、義大利(70)、希臘(80)。

  全球高收入國家和地區共有31個,人均國民收入為$27833.2。除OECD的23個國家外,他們的排名為:新加坡(2)、中國香港(7)、波多黎各(22)、以色列(29)、中國臺灣(35)、科威特(47)、斯洛維尼亞(63)、阿拉伯聯合大公國(69)。OECD國家排名前30名的有 18個國家,加上高收入的排名靠前的4個國家。這樣,高收入國家在前30位企業營商環境指標排名中占到73%。

  中等偏上收入國家共有22個,平均人均國民收入是$5958.2,他們的排名為:立陶宛(15)、愛沙尼亞(16)、馬來西亞(21)、模里西斯(23)、智利(25)、拉托維亞(26)、斯洛伐克(37)、沙烏地阿拉伯(38)、波札那(40)、捷克斯洛伐克(41)、帛琉群島(50)、阿曼 (51)、匈牙利(52)、巴拿馬(57)、波蘭(54)、墨西哥(73)、阿根廷(77)、烏拉圭(85)、哥斯大黎加(89)、黎巴嫩(95)、克羅埃西亞(118)、委內瑞拉(120)。在前30位企業營商環境指標排名中占到了6家。

  中等偏下和低國民收入國家的人均國民收入區間分別是$1000至$3500和$1000以下的國家。其中,中等偏下國民收入的國家共計50個,低收入國家52個,合計占155個國家的65.8%。中等偏下國家企業營商指數進入前30名的只有泰國和南非,泰國排名20,南非排名28。兩國的人均國民收入分別是$2500和$3500左右,遠高於中等偏下國家的$1987的平均人均收入水平。收入中等偏下國家在企業營商環境指標排名前30至60名的有12個國家,占40%。而低收入國家進入前30至60名的只有4家,分別是索羅門群島(53)、尼泊爾(55)、尼加拉瓜(59)和巴基斯坦(60),占13.3%。中國企業營商環境指標排名第9l位,人均國民收入$1290,遠低於中等偏下國家人均國民收入的平均水平。

  企業營商環境指標排名錶明,多數發展中國家企業營商環境落後於發達國家。因此,經濟發展也落後於發達國家,國民收入自然也偏低。與其相伴的腐敗現象也比發達國家嚴重。隨著企業營商環境指標的公佈,企業營商環境指標的影響不斷擴大,企業營商環境指標排名引起許多國家的關註。特別是地處歐盟和亞洲的許多國家,政府部門對落後的營商環境進行了不懈的改革。經過連續幾年的努力,一些歐盟國家和亞洲國家的企業營商環境指標有顯著的提升。如:東歐的立陶宛、捷克斯洛伐克、愛沙尼亞,北歐五國,亞洲的泰國和馬來西亞等。

  在過去的兩年裡,一些國家總共有26項改革因企業營商環境指標的激勵而實行。如,巴西、中國、印度尼西亞等國放鬆了企業進入條件;約旦、塞爾維亞等國在合同執行方面進行改革,提高丁合約執行效率;波蘭等國對領取營業執照的手續程式和時間進行了改革。其他的改革涉及簡化海關手續、增加勞動管理彈性等。歐洲國家特別是北歐和新加入歐盟的國家改革力度較大,2003年前十名改革國家除印度和哥倫比亞外其餘均是歐盟國家。它們是斯洛伐克、比利時、芬蘭、立陶宛、挪威、波蘭、葡萄牙、西班牙。在企業營商環境指標排名上,這些國家提升較快。歐盟國家改革更多側重借貸取得、合同執行和雇佣與解雇等方面;發展中國家則更多改革了企業開辦等法律規定。2005年,歐盟國家改革重點轉移到投資者保護和註冊物權方面。2005年,亞洲等發展中國家開始改善企業營商環境。據世界銀行企業營商環境報告,去年前十位致力改善企業營商環境的國家和地區排名,除德國、芬蘭外,均為發展中國家。如,塞爾維亞、喬治亞、越南、斯洛伐克、埃及、羅馬尼亞、拉托維亞及巴基斯坦。非洲國家特別是南部非洲國家幾乎沒有任何改革措施,從企業營商環境指標排名看,排在最後的幾乎全部是南部非洲國家。

  近年來,企業營商環境指標排名競爭日益激烈。2004年企業營商環境指標排名前十名的是:紐西蘭、美國、新加坡、中國香港、澳大利亞、挪威、英國、加拿大、瑞典和日本。而2005年企業營商環境指標排名前十名是:紐西蘭、新加坡、美國、加拿大、挪威、澳大利亞、中國香港、丹麥、英國、日本。以中國香港為例,2004年排名第四,僅次於新加坡,2005年排名降至第七,而亞洲“四小龍”其餘兩名成員南韓和中國臺灣均跌出前二十名,分別排名27及 35位。由此可見企業營商環境指標排名競爭激烈的程度。

我國企業營商環境指標現狀

  2005年,我國企業營商環境指標綜合排名第91名。其中十項分類指標中,有四項比較靠前。如,註冊物權排名 24,跨國貿易排名48,合同執行排名47,企業關閉排名59,剩餘的六項均比較靠後。如,雇佣和解雇排87位,投資者保護排第100位,借貸取得排 113位,稅制排119位,企業開辦和申領營業執照分別排在126位136位。從分項指標排名可看出我國企業營商環境嚴重落後於發達國家,具體表現為:在雇佣和解雇方面存在解雇困難和解雇成本高的問題;在投資者保護方面存在嚴重的企業交易不透明和企業代理問題;在企業借貸獲得方面,缺乏有關企業借貸信息的交流,存在企業貸款困難問題;在稅制方面,存在處理稅務手續多、所花費的時間多、稅賦水平高等問題:在企業開辦方面存在開辦手續繁複、成本高的問題;在申領執照方面,同開辦企業一樣存在手續繁雜和花費時間長及成本高的問題;在合同執行方面,存在商業合約執行步驟少、合約執行的法律保護不夠、合約執行時間過長等問題。

提升我國企業營商環境指標排名的思路

  首先,應有選擇的通過改革,提升部分企業營商環境指標排名。其次,對企業營商環境改善要採用行政改革司法改革同步進行的方式。一次性整體提高企業營商環境指標排名有一定的難度,如果全面改革十組企業營商環境指標,將企業營商環境指標排名提升至前20 名,估計成本是年國民收入的1.4%到2.2%。這對發展中國家來講是很大的經濟負擔。根據Doing Business的研究,企業營商環境指標間平均相關係數僅為0.39。其中,雇佣和解雇指標與跨國貿易指標相關係數只有0.15,關閉企業與合同執行指標的相關係數最高是0.64。指標之間的低相關係數表明不同指標之間的影響較弱,說明一國提升企業營商環境指標改革可不必同時進行。分步實施改革不僅可降低改革成本,還可提高改革速度。

  分步改革可採取先易後難的方式。在我國現有的政治和經濟條件下,提升企業營商環境指標中的註冊物權、企業開辦、許可證、雇佣和解雇、跨國貿易等指標要比提升企業借貸取得、投資者保護、稅制、合同執行和企業關閉等指標難度要小一些。以企業開辦的指標改革為例,2006年新頒佈的《公司法》顯著降低了國內新企業開辦的最低註冊資本。新規定對各行業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規定的最低限額為3萬人民幣,而以前規定以生產經營為主的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 50萬人民幣。改革前,我國是世界上註冊資本金要求最高的八個國家之一,相當於人均國民收入$1290的44倍,改革後只有2.6倍左右。新辦企業註冊資本金大幅降低,使開辦新企業更加容易。此外,新《公司法》允許個人開辦企業。所以,改革後,我國企業開辦的指標排名將會有很大提升。

  實現企業營商環境指標改革路徑有兩條:一是行政改革,二是司法改革。以企業註冊為例,行政改革可從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開始,包括註冊資本數量、辦理手續的程式、時間和成本。這將減少因不瞭解而損失的時間,減少賄賂或非官方的收費比例。司法改革涉及《公司法》等的完善。我國從2005年開始修改《公司法》、《證券法》。《公司法》修改重點在於降低企業進入門檻;《證券法》修改重點是保護公眾投資者的利益;正在制定的《物權法》以保護公共財產和個人財產為目的。已制定的《著作權法》、《商標法》和《專利法》表明知識產權問題也受到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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