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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宋慶齡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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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宋慶齡基金會(China Soong Ching Ling Foundation,SCLF)

中國宋慶齡基金會官方網站:http://www.sclf.org/


目錄

中國宋慶齡基金會簡介

  1982年5月29日,廖承志同志在人民大會堂宴請應邀前來參加宋慶齡逝世一周年紀念活動的宋慶齡在國外的親屬和朋友時宣佈:今天在北京正式成立“紀念宋慶齡國家名譽主席兒童科學公園基金會。”鄧小平同志任名譽主席,康克清同志任主席,廖承志同志任顧問,汪志敏同志任秘書長。基金會辦公地點設在宋慶齡同志北京故居。

  宋慶齡基金會是先宣佈成立,後進行籌建。在籌建過程中,有關同志認為“紀念宋慶齡國家名譽主席兒童科學公園基金會”這一名稱有它的局限性,不利於基金會工作的開展。為此,在起草基金會章程時,名稱中去掉了“兒童科學公園”,名稱改為“紀念宋慶齡國家名譽主席基金會”(簡稱宋慶齡基金會),其宗旨是:為紀念宋慶齡國家名譽席,繼承和發揚她畢生所關心和從事的兒童文教福利事業的精神,培養兒童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為增進國際友好和世界和平作出貢獻。

  2005年9月,經第五屆理事大會審議通過,更名為中國宋慶齡基金會,英譯名為“China Soong Ching Ling Foundation”,縮寫“SCLF”。

中國宋慶齡基金會的機構設置

Image: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机构设置.jpg

中國宋慶齡基金會基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遵照本會宗旨和捐贈者意願發展社會公益事業,維護捐贈人,受益人及本會的合法權益,加強基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國務院《基金會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基金會稽核暫行規定》,以及國家有關財務會計的法規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金,是指本會依法受贈的各項有形資產(包括貨幣資金有價證券房地產、設備等實物形態的財產)、無形財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有法律效力和開發價值的財產),以及上述財產的增值收入。

  第三條 基金管理的主要任務,開展募捐、捐贈財產的管理和使用、基金增值的營運,以及這一過程的財務工作和接受社會監督。基金管理工作由本會基金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章 基金來源

  第四條 本會基金來源主要包括:

   國內外社會團體、企業和組織的捐贈;

   國內外個人的捐贈;

   國際組織、外國政府的無償援助;

   國家財政及有關部門的資助;

   本會所屬單位的專項贊助

   本會基金所實現的合法收益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基金募集

  第五條 依法依照本會《章程》規定的宗旨和任務,積極組織開展社會募捐活動,應制定計劃,提出項目;大力宣傳,務求實效。

  第六條 募捐活動應以捐贈者自願捐贈為原則,不得攤派,不得損害社會公德,不得影響公眾參與公益事業的積極性。

  第七條 根據需要,本會可以成立由社會熱心人士參加的募捐工作機構,或與有關方面合作開展募捐活動。凡與本會聯合募捐的機構必須事先徵得同意,嚴格履行手續;未經同意,擅自使用本會名義開展募捐活動的單位及個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條 本會受贈時,應依法與捐贈人履行捐贈手續,包括訂立捐贈協議和出具財務收據。捐贈人應依法履行捐贈協議,按照約定將捐贈財產移交本會。

  第九條 本會對支持公益事業的捐贈,將通過多種形式予以感謝和表彰,包括頒發榮譽證書、授予榮譽稱號、媒介宣傳和留名紀念等;對推動募捐活動開展做出突出貢獻的機構和個人,也將給予相應的榮譽待遇。

第四章 專項(用)基金

  第十條 為擴大積累,長期有效地發展公益事業,本會在基金管理中設立以捐贈方所提名稱命名的專項基金

  第十一條 設立此類專項基金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專項基金的使用方向或直接用途,應符合本會宗旨;

   協議捐贈金額應在人民幣500萬元以上(非物品摺合),且首期捐贈資金須在協議簽署後即到位;

   專項基金應實施本金制管理,以其增值部分資助相關事業(特殊約定除外);

   專項基金的管理應符合本會《章程》規定和本《辦法》要求,其財務會計工作由本會負責。

  第十二條 根據需要,可成立由捐受雙方及相關方面共同組成的工作機構,負責相關事項;專項基金是本會基金的組成部分,其名稱可體現捐贈方的意願,但須規範,由捐受雙方商定。

第五章 基金使用

  第十三條 本會應在充分尊重捐贈者意願的基礎上,按照雙方對捐贈財產的約定,用於資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和事業。使用情況,應及時向捐贈者反饋,並隨時接受查詢,作出如實答覆。

  第十四條 對受贈財產的使用,應跟蹤調查,適時作出評估意見;本會有責任、有義務檢查和督促受資助方認真落實有關要求,實現捐贈者的意願和財產的使用效益;必要時,受資助方應歡迎並接受捐贈者的實地檢查。

  第十五條 根據需要,受贈財產的使用,應與受資助方鑒定資助協議;若受資助方違背約定,本會有權減少、停止或收回資助財產,依法保護捐贈者利益和本會聲譽。

  第十六條 每年用於資助公益事業的資金數額,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比例;本會工作人員工資及辦公經費不占用受捐資金

第六章 財務管理

  第十七條 本會設立獨立會計機構,負責基金管理的財務會計工作,基金財務管理以及國家有關財會制度為基本規範,制定財務管理制度會計核算辦法,並實施電算化管理。

  第十八條 本會基金按其來源和用途,劃分為專項基金和事業基金兩部分實施管理。專項基金是指有定向用途的捐贈收入及部分增值收入;事業基金是指無定向用途的捐贈收入和部分增值收入。

  第十九條 專項基金中除以捐贈方名稱命名的外,一般為非本金制管理和及時使用的專項捐贈收入;事業基金原則上由本會根據宗旨所規定,提出使用意見,用於資助。

  第二十條 受贈物資應折款入賬,建立出入庫管理制度;按照約定要求,及時轉贈受援方;用於本會工作部分,應辦理相關手續,納入固定資產管理;捐贈物資不適於資助的,可合法變賣,所得收入納入基金管理。

  第二十一條 每年增值收入,在扣除本金制管理的專項收入和其他特殊約定部分外,以此為基數,將其60%部分轉為事業基金,其餘40%進入經費管理。經費主要用於:募捐宣傳、項目管理等業務及財務管理費用

  第二十二條 財務實行預決算管理,規範審批程式,明確管理許可權;建立財會人員崗位責任制,加強培訓,不斷提高專業素質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條 基金管理部門應定期編製會計報表,提交財務工作報告,並保證其真實和準確;要妥善保管捐贈資料和會計檔案

第七章 基金營運

  第二十四條 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積極實現捐贈財產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條 為了加強基金的營運管理,應主動邀請有關專家或專業機構,指導幫助本會開展相關業務,必要時,可成立專門機構負責這一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有關基金營運事項,必須事前做可行性論證,聽取各方面的意見,科學做出決策;營運計劃的實施,必須經過集體討論,按規定程式審批。

第八章 審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 按照國家規定,應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交基金財務工作報告和會計報表;並主動接受相關主管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八條 每年邀請社會中介機構對基金收支進行審計,並將結果向常務理事會報告,同時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九條 各專項基金的收支情況和項目執行結果,應及時向捐贈方通報。

  第三十條 建立內部監督機制,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增強管理的有效性。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經第四屆理事會2001年3月16日常務理事會議審議通過,正式試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本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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