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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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信托(Revocable 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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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信托是指委托人在信托契約中保留了隨時終止信托並取回信托財產的權力的信托。此類信托僅基於信托明示條款而成立,不適用默示信托和強制信托的推定規則。
委托人設立的,在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的信托。按照信托財產獨立性的原則要求,信托成立後,信托財產由委托人委托給受托人並獨立於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財產而存在,因此,在信托存續期間,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債權人無權就信托財產主張權利。有些委托人就利用信托財產獨立性的原則設立信托使自己的財產減少,致使自己無法清償全部債務,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因此,我國法律為防止委托人利用信托轉移財產,逃避債務,保護其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賦予委托人的債權人申請撤銷信托的權利。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委托人設立信托前,其債權人的債權已經存在。
(2)委托人設立信托後,因為用自有財產設立信托導致無法清償全部債務。
(3)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撤銷申請。
債權人的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不行使的,歸於消滅。按照我國民法原理及我國法律規定,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就信托來說,法院判定撤銷信托後,將導致信托自成立便不產生效力,所有已經發生的行為和事實,均可以依法撤銷。但是法律同時規定對善意受益人,因為他對信托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並不知情,也沒有損害債權人的惡意,因此,對於他已經取得的信托利益,不因該信托的撤銷而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