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購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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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購協議(repurchase agre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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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購協議是指以有價證券作抵押的短期資金融通,在形式上表現為附有條件的證券買賣。
有價證券的持有者在其資金暫時不足時,若不願放棄手中證券,可用回購協議方式將證券售出,同時與買方簽訂協議,以保留在一定時期後(如一天)將此部分有價證券按約定價格全部買回的權利,另支付一定的利息。利息的支付或者加在約定價格之內,或者另計。還有一種“逆回購協議”,即貸出資金取得證券的一方承諾在一定時期後出售證券,收回貸出資金。
回購協議的期限一般很短,最常見的是隔夜拆借,但也有期限長的。此外,還有一種“連續合同”的形式,這種形式的回購協議沒有固定期限,只在雙方都沒有表示終止的意圖時,合同每天自動展期,直至一方提出終止為止。
回購協議方式具有以下特點:
①將資金的收益與流動性融為一體,增大了投資者的興趣。投資者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資金安排,與借款者簽訂“隔日”或“連續合同”的回購協議,在保證資金可以隨時收回移作他用的前提下,增加資金的收益。
②增強了長期債券的變現性,避免了證券持有者因出售長期資產以變現而可能帶來的損失。
③具有較強的安全性。回購協議一般期限較短,並且又有100%的債券作抵押,所以投資者可以根據資金市場行情變化,及時抽回資金,避免長期投資的風險。
④較長期的回購協議可以用來套利。如銀行以較低的利率用回購協議的方式取得資金,再以較高利率貸出,可以獲得利差。
在美國,回購協議市場的利率一般以聯邦儲備資金拆借市場的利率為基準,但經常會略低一些。回購協議作為重要的短期資金融通方式,已越來越受到重視。
首先,回購協議借款是銀行推行負債儲備管理的有利工具之一,尤其是大銀行喜好用回購協議調整儲備金頭寸。
第二,回購協議所獲借款無需提交儲備金,這就降低了回購協議借款的實際成本。
第三,由於回購協議下有政府債券等金融資產作擔保,資金需求銀行所付的利息稍低於同業拆借利率。
第四,回購協議的期限彈性佳。回購協議的期限雖多為一個營業日,但也有長達幾個月的,而且雙方可簽訂連續合同。在協議不產生異議的情況下,協議可自動展期。因此,回購協議為商業銀行提供了一種比其他可控制負債工具更容易確定期限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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