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短裝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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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短裝條款(More or Less Cl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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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短裝條款(More or Less Clause)也稱為數量機動幅度,數量增減條款或是指允許賣方所交貨物的數量指標可有一定幅度範圍內的差異,只要賣方所交貨物的數量沒有超出機動幅度的範圍,買方就無權拒收貨物,這一方法主要適用於散裝貨物。
溢短裝條款是指在礦砂、化肥、糧食、食糖等大宗散裝貨物的交易中,由於受商品特性、貨源變化、船艙容量、裝載技術和包裝等因素的影響,要求準確地按約定數量交貨,有時存在一定困難,為了使交貨數量具有一定範圍內的靈活性和便於履行合同,買賣雙方可在合同中合理規定可以多裝或少裝的機動幅度,即數量增減條款或溢短裝條款。
“溢短裝條款”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最常見的規定數量機動幅度的條款,主要由三部分組成,即數量機動幅度的範圍、溢短裝的選擇權和溢短裝部分的作價辦法,數量機動幅度的範圍通常用百分比表示。在機動幅度範圍內是多交貨物還是少交貨物,該選擇權一般由賣方來決定。單在採用海洋運輸的情況下,由於交貨的數量與載貨船舶的艙容有著非常密切的關係,因此溢短裝的選擇權應由安排貨物運輸的一方掌握。至於溢短裝部分的作價辦法,如果合同中沒作相反的規定,一般按合同價格計算。但也有的合同規定按裝船日或卸貨日的市場價格計算,其目的是防止有權選擇溢短裝的一方,為獲取額外利益而有意多交或少交貨物。
值得註意的是,在合同未明確規定數量機動幅度的情況下,賣方應嚴格按照合同中規定的數量履行交貨義務。但如果採用信用證付款方式,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除非信用證中規定貨物數量不得增減外,在支取金額不超過信用證金額的情況下,貨物數量允許有5%的機動幅度。但此規定對交貨數量以包裝單位或個數計數的商品不適用。按照《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上述解釋,凡是散裝貨物的買賣,即使信用證中未規定數量機動幅度,但只要支取金額不超過信用證規定的金額且信用證中未規定數量不得增減,那麼賣方交貨的數量就可以與信用證規定的數量有不超過5%的差異。如果是以包裝單位或個數計數的商品交易,賣方交貨的數量必須與合同規定的數量完全一致。
商訂溢短裝條款需要註意以下幾點:(1)數量增減幅度的大小要適當。數量增減幅度的大小,通常都以百分比表示,如3%或5%不等,究竟百分比多大合適,應視商品特性、行業或貿易習慣和運輸方式等因素而定。(2)增減幅度選擇權的規定要合理。在合同規定有機動幅度的條件下,應明確機動幅度的選擇權。在實際業務中,通常由賣方決定,但在由買方安排運輸的條件下,也可由買方或船方決定。(3)溢短裝數量的計價方法要公平合理。溢短裝數量的計價方法,如無相反的規定,一般按合同價格計算。為了防止有權選擇多裝或少裝的一方當事人利用行市的變化,有意多裝或少裝以獲取額外的好處,也可在合同中規定,多裝或少裝的部分,按裝船時或貨到時的市價計算,以體現公平合理的原則。
少裝,一般可要求補足。多裝,可拒收超交部分,或者收下並付超交部分的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