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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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The Incoterms rules or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 2020)簡稱“Incoterms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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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文又稱之為“2020通則”,下同),是國際商會(ICC)根據國際貨物貿易的發展對《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修訂版本,於2019年9月10日公佈,2020年1月1日開始在全球範圍內實施。[1]
《2020通則》較《2010通則》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國際貿易體系下買賣雙方的責任,其生效後對貿易實務、國際結算和貿易融資實務等方面都將產生重要的影響。
國際貿易慣例在適用的時間效力上並不存在“新法取代舊法”的說法,即2020通則實施之後並非2010通則就自動廢止,當事人在訂立貿易合同時仍然可以選擇適用2010通則。
《2020通則》是國際商會(ICC)從國際貿易中具有代表性的參與人那裡收集了全面的反饋意見,並評估了共計3000多條相關評論。它的目標是找到一個為全世界200個國家服務的折衷方案。其結果是具有高度的現實意義和實踐導向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新版本
相對2010通則,2020通則為出口商、進口商和物流供應商帶來了一系列變化,主要有:
(1)DAT(運輸終端交貨)變成了DPU(卸貨地交貨)
(2)增加CIP(運費和保險費付至)的保險範圍
(4)自定義運輸方式的承運
(5)對擔保義務的更清晰的分配
202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變化說明 [2]
(1)DAT(運輸終端交貨)變成了DPU(卸貨地交貨)
在2010年的之前版本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DAT(運輸終端交貨)指貨物在商定的目的地卸貨後即視為交貨。在國際商會(ICC)收集的反饋中,用戶要求《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涵蓋在其他地點交貨的情形,例如廠房。這就是現在使用更通用的措辭DPU(卸貨地交貨)來替換DAT(運輸終端交貨)的原因。
(2)增加CIP(運費和保險費付至)的保險範圍
CIP(運費和保險費付至)是指賣方將貨物交付承運人,但支付包括保險費在內的直至目的地的運輸費用。同樣的規則也適用於CIF(成本加保險費、運費),然而,本《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只適用於海運費。
根據《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在這兩種情況下,賣方都有義務提供與第C條(貨物協會條款)相對應的最低保險範圍。這是一種基本的保險形式,只包括明確界定的損害賠償。
隨著2020年新版發佈,CIP(運費和保險費付至)的最低保險範圍延伸到第A條,這是涵蓋了所有風險的最高保險級別。其背後的原因是,CIF(成本加保險費、運費)通常用於大宗商品,而CIP(運費和保險費付至)則更常用於製成品。
(3)貨交承運人(FCA)提單
如果買賣雙方已就《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的FCA(貨交承運人)達成一致,則賣方應將貨物交付至買方指定的地點和人員。此時,風險和成本轉移給買方。
這一方式通常是由買方選擇的,他們希望避免承擔貨物在交付到目的地後可能受到損害的風險。直到最近,其缺點是賣方不能收到提單,因此沒有信用證可以保證貨物的付款。
為此,《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20》提出了一個務實的解決方案。如果雙方同意賣方按照FCA(貨交承運人)要求將貨物交付集裝箱碼頭,買方可以指示承運人在卸貨時向賣方簽發已裝船提單。這樣,賣方就可以更好地防範風險,例如在卸貨期間。
(4)自定義運輸方式的承運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20》假設,當適用《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的貨交承運人(FCA)、目的地交貨(DAP)、DPU(卸貨地交貨)或完稅後交貨(DDP)時,賣方和買方之間的貨物運輸由第三方進行。在2020年1月1日生效的新版《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這一定義已經擴展到包括賣方或買方自定義運輸方式的承運。
(5)對擔保義務的更清晰的分配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還對買賣雙方之間的相關擔保要求(包括相關費用)進行了更為精確的分配。一方面,這一步驟可視為對國際貿易中加強擔保監管的反應。另一方面,它的目的在於防範可能產生的費用糾紛,特別是在港口或交貨地點。
- ↑ 國際商會.《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20》.iccwbo,2019-09
- ↑ 國際商會.《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20》:主要變化.cargo-partner,2019-09
請問這個通則具有法律約束力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