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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兌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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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兌權證(Covered Warrant)

目錄

備兌權證概述

  備兌權證屬於廣義的認股權證,它也給予持有者以某一特定價格購買某種股票的權利,但和一般的認股權證不同,備兌權證由上市公司以外的第三者發行。發行人通常都是資信卓著的金融機構,或是持有大量的認股對象公司股票以供投資者到時兌換,或是有雄厚的資金實力作擔保,能夠依照備兌權證所列的條款向投資者承擔責任。

  備兌權證是由標的資產發行人以外的第三方(通常為信譽好的券商、投行等大型金融機構)發行的權證,其標的資產可以為個股、一籃子股票指數、以及其他衍生產品。備兌權證可為歐式備兌權證美式備兌權證持有人的權利可以是買入或賣出標的資產。備兌權證的行使操作與股本權證基本一樣,不同的是,交割方式可以是股票也可以是現金差價。如果是股票交割方式,當持有人行使購買股票的權利時,備兌權證發行人需要從市面上購買股票(或將自己原持有的股票)賣給權證持有人;當持有人行使賣出股票權利時,發行人必須按行使價格買下股票。因此,備兌權證的發行人承擔著風險,需要一些對沖工具來避險。

  對備兌權證發行商的規定:目前在香港市場約有二十家備兌權證發行商,這些發行商多為國際性的投資銀行。為確保發行商受適當的監管從而保障與發行商交涉的各方權益,交易所的上市規則規定發行商必須符合指定的入門準則才可發行備兌權證,其中包括發行商的凈資產必須達20億港元或以上,及發行商須具備信貸評級(最低要達A級)或者受香港金融管理局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或被認可的海外監管機構監管。另外,為確保備兌權證上市後有足夠流通量,發行商須為其所發行的每一隻上市備兌權證委任一名流通量提供者。

  備兌權證的交易:如同買賣股票一樣,投資者可於交易時段內在交易所買賣備兌權證,交易須按完整買賣單位(即一手)或其倍數進行,並且負責該等交易的經紀須於交易日後兩天(T+2)與結算所進行交收。備兌權證的交易費用包括經紀佣金交易徵費及交易費;買賣以現金交收、地區性或非以股本證券為相關資產的備兌權證則無須繳付印花稅。為確保在最後交易日執行的交易也有足夠時間進行交收及登記,備兌權證以到期日之前第四個交易日作為最後交易日,投資者只可在最後交易日或之前進行備兌權證買賣。

備兌權證和股本權證的共同點

  備兌權證和股本權證的共同之處:

  1) 持有者都有權利而無義務,即兩者都有期權的特征。在資金不足、股市形勢不明朗的情況下,投資者可以購買權證而推遲購買股票,減少決策失誤可能造成的損失。

  2) 兩者都有杠桿效應。持有者只要支付權證的價格就可保留認購股票的權利。因為權證的市場價格大大低於股票的價格,所以,購買權證提供了以小博大的機會。

  3) 兩者的價格波動幅度都大於股票。認股權證和備兌權證的價格都隨股票的市場價格波動而同向波動,由於杠桿效應,其波幅都大於股票波動幅度。

備兌權證和股本權證的差異

  備兌權證和股本權證除了發行者不一樣之外,還有以下差異:

  1) 發行時間。股本權證一般是上市公司在發行公司債券,優先股股票或配售新股之際同時發行。備兌權證發行時間沒有限制。

  2)認購對象。股本權證持有者只能認購發行股本權證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備兌權證持有者有時可認購一組股票。同時、針對一個公司的股票,會有多個發行者發行備兌權證,它們的兌換條件也各不一樣。

   3)發行目的。股本權證與股票或債券同時發行,可以提高投資者認購股票或債券的積極性。同時,如果到時投資者據此認購新股,還能增加發行公司的資金來源。備兌權證發行之際,作為發行者的金融機構可以獲取一筆可觀的發行收入。當然它也要承受股市波動給它帶來的風險。

  4)到期兌現。股本權證是以持有者認購股票而兌現,備兌權證的兌現,可能是發行者按約定條件向持有者出售規定的股票,也可能是發行者以現金形式向持有者支付股票認購價和當前市場價之間的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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