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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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利法(Bonus meth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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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稱無需重估法(nonrevaluation),與商譽法相對。處理合伙企業所有權變更的一種會計方法。在新合伙人入伙或原合伙人退伙時,不確認商譽,只按所有權變更業務本身調整有關合伙人的資本賬戶的方法。新合伙人的入伙和原合伙人的資本賬戶的方法。新合伙人的入伙和原合伙人的退伙,導致了合伙企業所有權的變更,原有合伙組織解散,但不一定中止經營。
1、按原合伙企業夥權和新合伙人投資數計算。確定新合伙企業的夥權總額;
2、在入伙後,新合伙人夥權按其占新合伙企業的夥權總額的份額確定,而不是按實際投資數確定;
3、賬面上不確認入伙所隱含的商譽。在合伙人退伙,合伙企業支付額超過該合伙人的原投資額時,也需要按超過部分調整其他合伙人的資本。
紅利法強調合伙企業所有權變更的經濟實質,堅持了原始成本計價原則,它間接承認了原合伙企業或新合伙人商譽的存在,但並不在賬上加以反映。在物價持續上漲時期,若原合伙企業有商譽,則紅利法所產生的利潤較商譽法為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