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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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臺灣銀行將在2007年7月完成與中央信托局的合併。
中國臺灣銀行成立於民國三十五年五月二十日,並於九十二年七一日改製為股份有限公司組織。
台銀系中國臺灣光復後政府設立的第一家銀行,成立於民國三十五年五月二十日,營運迄今已有五十八年,成立之初由財政部簽奉行政院核准,委由中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財政處代為管理,惟自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政府為提高行政效率,縮減組織層級,依據中國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規定,將台銀收歸國營,由財政部依國營金融機構相關規定管理。台銀於民國七十四年銀行法修正而取得法人資格,九十二年七月一日依據公司法之規定辦理公司登記,改製為股份有限公司,回歸公司法及銀行法規範。
台銀自成立以來,即經理公庫業務,並奉準發行中國臺灣地區之通貨及代理國家銀行之多種業務,民國三十八年政府播遷來台初期,更代理中央銀行之大部分業務,使台銀兼具一般商業銀行及中央銀行之雙重性質與功能。民國五十年七月中央銀行在台復業後,台銀即轉以經營一般銀行業務為主,迨民國八十三年七月「省縣自治法」通過後,各級政府之存放代庫銀行,可由省縣、市政府自行選定,因台銀系屬公營行庫,歷史悠久,信用卓著,經營穩健,迄今仍代理臺北市及高雄市以外地區各級政府公庫業務,同時並仍受託經理新臺幣發行附隨業務、協辦軍公教退休(伍)優惠儲蓄存款等多項政策性業務,在中國臺灣地區的金融體系中,台銀的地位甚為重要。
回顧過去中國臺灣經濟的發展,自戰後復元重建、幣制改革、各期經濟建設計劃,及至近年來政府積極推動之策略性、關鍵性工業發展、六年國家經濟建設計劃及亞太營運中心規劃、BOT公共工程建設等政策,台銀均適時研提意見供政策參考,並儘力支應資金需求,以協助政策執行。審視台銀五十餘年來的成長與茁壯,可謂與中國臺灣經驗呈現同步發展,不僅是我國金融的搖籃,也是中國臺灣經濟奇蹟的最佳見證。
台銀成立時,資本系由國庫撥給,在長時期的經營中,透過資產重估及累積資本公積之增資,資本額不斷擴大,目前資本額為新臺幣四八○億元。
為了壟斷中國的信托事業,國民政府於1935年10月公佈了《中央信托局章程》,成立了中央信托局,設總局在上海,各地酌設分局或代理處,資本總額100萬元,由中央銀行一次撥足。按章程規定,中央信托局的業務是辦理公有財物及政府機關重要文件契約等的保險及保管事項,經理國營事業或公用事業債券股票的募集和發行,經收公共機關或公共團體的信托存款並代理運用,辦理各種保證事項和委托代理事項等。實際上,它的業務範圍十分廣泛,除上述業務外,它還設立中央儲蓄會,辦理有獎儲蓄。但更主要的業務則是採購軍火和壟斷進出口的物資的收購。
中央信托局成立時為中央銀行的一個業務局,但對外獨立營業。它一經成立,便壟斷了信托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