撥定留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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撥定留存收益(appropriated retained earn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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撥定留存收益是指公司董事會指定了用途不可用於當期股利分配的利潤。
撥定留存收益是美國會計中的名詞,目的在於限定可供股東分配的利潤的數額,而無須撥出一部分資產以指定用途。撥定留存收益最終要分文不少地轉回留存收益。
董事會撥定留存收益一般出於3種考慮:
一是滿足法律要求。美國有些州的法律規定,當公司收購庫藏股時,應當對留存收益進行限制,公司通常按照等於庫茂股成本的金額撥定留存收益;
二是滿足合同協議的要求。當公司的發行長期債券時,為了能使公司有足夠的資產清償債務,債券協議要求公司定期撥定留存收益;
三是董事會自願的行為。如為擴充經營規模或以防未來虧損(以豐補欠),後者常稱為自我保險政策,如未來自然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自我保險或由於保險公司不願承保,或公司認為保費太高。
撥定留存收益與我國的法定盈餘公積不同的是,法定盈餘公積非經法定程式不能轉回,撥定留存收益即便是法定要求合同要求,也可在法定的條件消失時轉回,如清償債券、重新發行庫藏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