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交易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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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交易原則是指法律對交易中合同的效力最大可能地予以維護,在法律的具體制度設計上,在合理的範圍里,給予交易以最大程度地支持。鼓勵當事人從事自願交易行為。這是合同法保護功能中一個重要功能和目標。
(1)從嚴認定合同無效。過去的合同立法對無效合同的認定過於寬泛,導致過多的合同被宣告無效。合同被宣告無效,就意味著消滅了一項交易,即使當事人希望繼續有效也不可能。過多的宣告合同無效或解除在經濟上是低效率的。
(2)嚴格區分了合同的無效和可撤銷。合同法規定,對於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並不認為其是當然無效的合同,而允許受害人提出撤銷或變更的要求,即可以根據受害人的自願而使合同有效,從而鼓勵交易。
(3)合同法規定了完善的合同訂立制度,併在該制度中充分體現了鼓勵交易的精神。傳統的大陸法理論認為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內容相一致,任何添加或更改要約條件的答覆都會導致拒絕要約的後果,這不利於交易的完成。合同法在這方面進行了完善,從而更有利於合同的成立。
(4)在合同形式要求上,採取了將合同形式作為證明合同存在的依據,而不是作為合同是否成立的要件。如果嚴格要求當事人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將會使許多可以成立的交易不能成立。合同法規定,除了那些依法必須採取書面形式或需經過登記、審批的合同外,合同可採取口頭形式,從而體現了鼓勵交易的精神。
(5)合同法嚴格限制違約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的實質就是消滅一項交易,而解除並非對非違約方就一定有利,許多時候還可能造成財產損失和社會資源的浪費。所以,對違約發生後的解除權,就應在法律上予以限制。合同法規定只有在一方根本違約時才能宣告解除合同,從而限制了合同因違約而解除,有利於鼓勵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