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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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預披露[1]
預披露是指在申請證券發行時,發行人在依法報送有關文件後,即將所報送的申請文件向社會公眾披露,從而有利於投資人理性決策的制度。
預披露的法律意義[2]
此制度具有積極的法律意義:首先,此制度使得信息披露的時間進一步提前,從而可使社會公眾更早介入監督,對於發行人申請文件中所載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等進行監督,對發現的問題可通過舉報等途徑反映給汪券發行的核准機構,從而拓寬了有利於縮短審核時間,提高發行審核的效率。其次,預先披露制度增強了發行審核的透明度,更有利於對發行核准機構形成監督,從而能比較有效地避免發行審核中可能出現的不利問題,尤其是在現有的核准制下,能有效促使發行核准機構依法核准。
《證券法》第2l條確立了此項制度。根據該條的規定,我國證券發行預披露僅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預先將有關申請文件向社會公眾披露的制度,即預披露制度只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行為進行規範,而且在披露時間上,須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發行的決定前即進行披露,而不必等到對發行文件審核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