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債務覆蓋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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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債務覆蓋率是指項目可用於償還債務的有效凈現金流量與債務償還責任的比值,該指標可以通過現金流量模型計算出來。項目債務覆蓋率是貸款銀行對項目風險的基本評價指標。
項目債務覆蓋率的構成[1]
債務覆蓋率可以進一步分為單一年度債務覆蓋率和累計債務覆蓋率兩個指標。
(一)單一年度債務覆蓋率的計算公式為:
NCt:第t年扣除一切項目支出後的凈現金流量
RPt:第t年到期的債務本金
IEt:第t年應付的債務利息
LEt:第t年應付的項目租賃費用
在項目融資中,貸款銀行通常要求DCR≥1;如果項目被認為有較高風險的話,貸款銀行通常要求DCR的數值相應增加。公認的DCR取值範圍在1.0~1.5之間。
貸款銀行在評價一個項目融資建議時,首先要確定可接受的最低DCR的值,該值反映了銀行對項目風險的估價,也反映出銀行對來自項目之外的各種信用支持結構有效性的評價。
(二)累計債務覆蓋率的計算公式為:
公式中NCi:自第一年開始至第(t-1)年項目未分配的凈現金流量。
累計債務覆蓋率的作用,是為了保證項目能夠持續地、經常地滿足債務覆蓋率的要求。
項目債務覆蓋率出現DCR較低的情形及對策[2]
項目在某些特定階段可能出現較低的DCR值:
一種情況是在項目生產的前期;
另一種情況發生在項目經營若幹年後,生產設備需要更新的情況下。
為避免出現DCR值過低的情況,一般在項目融資中採取三種相互聯繫的方法。
(1)根據項目生產前期的現金流量狀況,給予項目貸款一定的寬限期;
(2)規定項目一定比例的盈餘資金必須保留在項目公司中;(只有滿足累計債務覆蓋率以上的資金部分才允許作為利潤返還投資者,通常∑DCR的取值範圍在1.5~2.0之間。)
(3)貸款銀行要求項目投資者提供一定的償債保證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