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購入商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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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購入商譽法最早在1969年由霍曼遜(Hermanson)教授提出。他認為,企業過去若幹年的累計超過同行業平均收益的一部分或全部都可看作是人力資源的貢獻,這部分超額利潤應通過資本化程式確認為人力資源的價值。
這種方法類似於企業確認非購入商譽價值的方法,因此稱為“非購入商譽法”。
人力資源價值=(本企業實際凈收益-企業總資產×行業投資報酬率門行業投資報酬率
或:人力資源價值=本企業實際凈收益/行業投資報酬率-企業總資產
評價:該公式表明,將行業投資報酬率與本企業實現的凈收益相比折算的資產,與企業實際占用資產之間的差額,即是人力資源價值。
該方法的計算步驟為:
第一,根據本行業一定時期全部非人力資源資產總額及同期行業凈收益總額,計算該行業投資報酬率。
第二,根據本企業同期全部非人力資源資產總額及本行業投資報酬率,計算本企業該期應實現正常凈收益。
第三,根據本企業已實現凈收益,計算其與按照行業投資報酬率計算的本企業應實現正常凈收益的差額,該差額反映企業的額外收益 (可看作“非購入商譽”)。
第四,以本企業的額外收益除以本行業投資報酬率,計算結果是該企業人力資源價值。
這種方法將企業的超額利潤,按照資本化程式確認為人力資源價值,其主要優點是:它的計算是基於每年的實際收益數額,而且不必對未來收益進行估算,因此它不僅具有更大的客觀性,也與現行會計慣例較為接近。
但是,按照這一方法,如果某企業實際收益等於或低於同行業正常收益時,該企業人力資源就沒有價值或為負價值,這樣就有可能低估了人力資源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