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義務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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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義務許可也稱有條件放棄的許可,指被許可人獲得許可的同時,亦承擔一定期限內從事該活動的義務,否則要承擔一定法律責任的許可。[1]如《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第18條規定,因管理不善或無正當理由,致使科研生產任務嚴重逾期或不能按期完成的,許可證管理辦公室可暫停其使用許可證並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許可證。《電視劇製作許可證管理規定》第18條也規定,領取許可證6個月後仍未開機拍攝的,發放許可證部門有權收回許可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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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義務許可與權利性許可[3]
根據許可是否附加義務可把許可分為權利性許可與附義務許可。權利性許可和附義務許可反映了主管機關對許可的不同管理方式。一般說來,附義務的許可具有督促相對人積極作為的作用;權利性許可,則可以由相對人自由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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