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診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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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診醫療保險是指對被保險人的門診醫療費用提供保障的一種醫療保險。保險公司給付的門診費用主要有:醫葯費、治療費、診療費、檢查費、化驗費、註射費等。由於門診醫療費用數量小但發生頻繁,因此,保險公司一般對團體提供該險種,而很少有個人的門診醫療保險。在給付中,有每次最高限額(比如200元/次),在限額內按約定的比例給付,如果實際費用超過約定限額,只給付最高限額。因此,門診醫療保險的保險金額就是每一保單年度最高的給付次數(比如30次)乘以每次最高給付限額。[1]
門診醫療中常出現小病大治、冒名看病等現象,道德風險大,費用較難控制;而且門診費用數量相對較小但發生頻繁,若保險人對此提供保障,相應的管理成本將占據保費的相當比例,對投保人而言也不經濟,因此,很少有保險公司提供個人門診醫療保險。但對於團體來說,由於避免r逆選擇,且有投保單位把關,風險相對易於控制。因此,門診醫療保險在我國目前情況下只有團體保單而無個人保單。
在團體門診醫療保險中常規定團體投保年齡需在16~60周歲且平均年齡不超過35周歲,投保人數必須為30人以上,團體中每個被保險人的最低限額不少於l萬元。團體門診醫療保險不可單獨投保,必須附加在團體住院醫療保險之上作為附加險投保。門診醫療保險既解決了醫保後門診自付費用過高的難題,又幫助了一些高福利單位恢復過去的醫療待遇水平.因此較受歡迎。[2]
門診醫療保險閱讀資料[3]
在本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發生意外傷害,而在縣級以上公立醫院或保險人認可的其他醫療機構進行門急診治療的,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下列保險金給付責任:
(一)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進行門急診治療,保險人對於在一次事故中發生的符合本合同簽發地的政府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範圍內必須且合理的門急診醫療費用。在扣除被保險人所參加的社會醫療保險,及被保險人的工作單位或其它保險計劃所賠付的金額後(如適用),在100元(人民幣,下同)以內(含100元)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責任;在100元以上的,保險人對100元以上的部分按80%的比例補償。
(二)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發生意外傷害至保險期間屆滿時,必要的門急診治療尚未結束的,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天內進行的門急診治療承擔本條第一款所列的保險責任。
(三)在保險期間內,無論被保險人一次或多次發生意外傷害而在醫院進行門急診治療的,保險人均按規定給付保險金。但累計給付金額達到保險金額全數時,本合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