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商品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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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商品退回是指商品銷售後,購貨單位(或個人)發現商品品種、規格、質量和數量與合同規定不符等情況,經與銷售單位聯繫同意後,將商品退回的一種行為。企業發生銷貨退回時,應由業務部門填制“銷貨退回收貨單”作為進行收貨、退款及其核算的依據。
銷售商品退回的核算 [1]
實行“進價金額核算”的企業,屬於本年內的銷貨退回,應按售價沖減商品銷售收入.對已結轉銷售成本的,應同時按進價沖減商品銷售成本。屬於以前年度的銷貨退回,按進價沖減庫存商品,原銷售價與進價之差額列作營業外支出。其會計分錄:
(1)本年度銷售商品退回時:
借(減):商品銷售收入(售價)
貸(減):銀行存款(售價)
同時沖減銷售成本:
借(增):庫存商品(進價)
貸(減):商品銷售成本(進價)
(2)退回商品是以前年度出售的:
借(增):庫存商品(原進價)
借(增):營業外支出(原售價與原進價之差)
貸(減):銀行存款(原售價)
實行“售價金額核算”的零售企業,由售貨員直接收款方式銷售商品發生銷貨退回時,可直接做沖減當日銷售收入處理;由收款台集中收款方式銷售商品,發生銷貨退回時,應由營業員在當日“銷貨卡”上用紅字填寫,或填制紅字“發貨票”,作為收款台退款及其核算的依據。因銷貨退回而發生的費用及損失,應視責任原因進行處理。
- ↑ 會計大辭庫 第二捲.黑龍江北韓民族出版社,199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