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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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可持續發展(Financial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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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續發展是指既滿足現代人的需求以不損害後代人滿足需求的能力。
所謂金融可持續發展,是指金融體制和金融機制隨著經濟的發展而不斷調整,從而合理有效地動員和配置金融資源,提高金融效率,以實現經濟和金融在長期內有效運行和穩健發展[1]。
必須符合兩個基本原則:
1、無浪費原則:動態或再生經濟資源的規模和質量的成長應該同經濟體現在與未來的發展需要相吻合。
2、無破壞性原則:動態或再生經濟資源的開發和利用過程中所形成的外部性效應的積累必須為正。
1、我國金融可持續發展的制約因素
1)金融資產的數量不足,貨幣制度不健全。現階段我國金融商品的收益性,流動性和安全性都偏低。
2)金融業行業發展落後。金融計劃經濟的特征明顯,無論在金融資產,金融機構還是在金群體制,金融意識上都帶有計劃的特征,數量和質量都不能滿足經濟發展的需要。
3)金融管理體制存有缺陷。我國的金融管理體制總的說來存在著“金融壓制”的特征。
2、我國金融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選擇
1)註重金融發展的質性和量性的結合。
量性的金融發展指經濟中金融資產總量的增加,金融工具種類的增多,金融機構數量和種類的增加等。所謂質性金融發展表現為動員和配置金融資源的效率提高,金融資產的可替代性加強,金融活動的覆蓋範圍擴大,金融對經濟的滲透加深。 量性金融發展和質性金融發展是金融發展的兩個方面量性金融發展是質性金融發展的基礎,而質性金融發展又能促進量性金融發展。
但兩者存在著矛盾,有時金融的量性發展是以犧牲金融質性發展為代價的。因此,中國金融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選擇上,一定要註重量性和質性的結合,尤其是質性的發展。
2)確保金融產業的獨立性。
確保金融產業的獨立性是金融可持續發展的根本前提。即不能把金融部門僅僅作為國民經濟的調控系統來使用,而是要將金融部門作為一種產業來對待。
確保金融產業獨立性對金融可持續發展的意義表現在:
- 獨立性是主動性的基礎,只有確保產業獨立性,金融業才能走出被動適應經濟發展的局面,主動調節經濟,為自身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從而強化自身發展的持續能力;
- 確保產業獨立性,有利於消除僅將金融作為杠桿機制,有利於真正建立金融可持續發展的動機機制;
- 確保產業獨立性,有利於提高金融體系的安全和穩健,增強金融可持續發展系統的平衡能力。
3、合理開發資源,增強金融可持續發展的支撐能力
金融資源是支撐金融可持續發展的基礎,要保證金融的可持續發展,必須開發和建設金融資源。這些資源包括兩個方面:
1)與金融發展相關的基礎性資源的開發,包括人力資源開發,基礎設施的現代化,物質資本的積累等。
2)金融業要充分利用自身的特殊地位,增強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滲透和催化功能,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以改善自身可持續發展的巨集觀環境。
4、增強金融可持續發展系統的自我發展能力
增強金融可持續發展系統自我發展能力的根本途徑在於依靠科技進步和提高勞動者素質。這裡要註意三個問題:
1)不同性質的金融機構的動力機制構造存在有差異,即政策性金融機構應以政治和文化動力為主,經濟動力為輔,而商業性金融機構則以經濟動力為主,政治、文化動力為輔。
2)註意健全目標系統、信息系統、工作系統等動力機制運行要素。
3)要註意金融可持續發展動力機制運行過程即指揮、執行和反饋的合理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