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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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險合同是為一些特定的重大疾病與手術,如心肌梗塞、惡性腫瘤、糖尿病、尿毒症、四肢癱瘓、脊髓疾病、嚴重燒傷、心腦血管疾病、爆發性肝炎、重要器官移植手術、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主動脈手術等所引起的高額醫療費用支出提供保險保障,並採取定額給付方式的保險合同,是一種最具市場潛力的險種。它不限被保險人的性別,只要年齡符合規定,均可投保。在我國健康保險實務中,凡1周歲以上、6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勞動的人,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重大疾病保險。保險人核保時如認為有必要,可對被保險人進行體檢,體檢費用由保險人負擔。[1]
重大疾病保險合同的內容[1]
重大疾病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通常為1年,保險金額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或按照保單條款規定確定。其保險費的交納可選擇躉交或分期交納方式,男女交費的數額有所差異,一般男性高於女性。
重大疾病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範圍主要有兩項:一是被保險人於保單有效期間內因疾病導致身故或身體全殘的,保險人按照保單載明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或全殘保險金;二是被保險人於保單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條款所規定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實施條款所規定的手術的,保險人按照保單載明的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重大疾病保險合同有兩種組合形式:一種是就某一種重大疾病提供的保險,其中尤以癌症居多;另一種則是針對多種重大疾病開辦的保險,保障的疾病一般有心臟病、糖尿病、腦中風、癌症、癱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等。
重大疾病保險合同的補償方式分明細費用定額型和每日費用限額型兩種。前者對每一類型的費用約定保險金給付定額,一經確診立即一次性支付保險金;後者通常對住院期間的每日費用僅給付合同約定的日保險金額。各項給付合計金額達到最高總額時,合同自動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