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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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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是为一些特定的重大疾病与手术,如心肌梗塞、恶性肿瘤、糖尿病、尿毒症、四肢瘫痪、脊髓疾病、严重烧伤、心脑血管疾病、爆发性肝炎、重要器官移植手术、冠状动脉绕道手术、主动脉手术等所引起的高额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险保障,并采取定额给付方式的保险合同,是一种最具市场潜力的险种。它不限被保险人的性别,只要年龄符合规定,均可投保。在我国健康保险实务中,凡1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重大疾病保险保险人核保时如认为有必要,可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体检费用由保险人负担。[1]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内容[1]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保险金额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或按照保单条款规定确定。其保险费的交纳可选择趸交或分期交纳方式,男女交费的数额有所差异,一般男性高于女性。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主要有两项:一是被保险人于保单有效期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保险人按照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二是被保险人于保单有效期间内初次罹患条款所规定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条款所规定的手术的,保险人按照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有两种组合形式:一种是就某一种重大疾病提供的保险,其中尤以癌症居多;另一种则是针对多种重大疾病开办的保险,保障的疾病一般有心脏病、糖尿病、脑中风、癌症、瘫痪、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补偿方式分明细费用定额型和每日费用限额型两种。前者对每一类型的费用约定保险金给付定额,一经确诊立即一次性支付保险金;后者通常对住院期间的每日费用仅给付合同约定的日保险金额。各项给付合计金额达到最高总额时,合同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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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1.0 1.1 张秀全.保险法学.郑州大学出版社,2005年08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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