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姆塞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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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弗蘭克·拉姆塞開創了最優商品稅領域研究的先河,得出了著名的“拉姆塞法則”。
拉姆塞法則也叫逆彈性命題或逆彈性法則,該法則要求,對彈性相對小的商品課以相對高的稅率,對彈性相對大的商品課以相對低的稅率。目標是實現效率損失最小,也就是實現對消費者的消費選擇的扭曲程度最小。
思路是這樣的:為了能使對不同商品課稅的超額負擔最小化,扭曲程度最低,稅率的確定必須使各種商品需求量下降的百分比儘量相同,從而體現出並沒有對消費者的消費選擇產生扭曲。我們知道,需求彈性大的商品對於價格的反映要高於需求彈性小的商品,而徵稅的最直接反映就是價格上升,所以,為了使徵稅後各種商品需求量下降的百分比相同,稅率的設計就要體現“逆彈性法則”,即:稅率與需求彈性的大小成反比。[1]
拉姆塞法則的評析[1]
局限性:政府必須掌握完全的信息,也就是必須瞭解每一種商品的需求彈性如何;政府不征收其他扭曲性稅收,如累進所得稅;沒有考慮公平問題。這些局限性每一條都很致命。特別是公平問題。需求彈性大的商品往往是奢侈品,購買奢侈品的人的負稅能力往往較強,更應該繳納更多的稅收。
所以,對拉姆塞法則進行改進(主要是加進了公平因素):
1、對高收入階層偏好的商品,無論其彈性如何都徵高稅;對低收入階層偏好的產品,無論其彈性如何都徵低稅。
2、由於每個人的偏好都各不相同,所以設計稅率應考慮每個人的特殊情況。比如,兩個收入相同的人,一個比較節儉,保齡球對於他來說是比較奢侈的,他對與保齡球的需求彈性較大;另一個人比較註重享受,保齡球對於他來說就是必需品,需求彈性很小。那麼,對於這兩個人的保齡球消費,就應該根據“逆彈性法則”按不同的稅率徵稅。
這種看法有一個很大的缺陷,就是政府必須完全掌握每個人的情況,這一要求比最初的“拉姆塞法則”還有高,根本就不可能達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