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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期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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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期支票(stale cheque)

目錄

什麼是過期支票[1]

 過期支票是指當它被用於支付存款時已經過去了6個月或更長的時間;填遲日期支票是先填寫後標註日期的支票銀行可以拒絕承兌以上兩種匯票。此外一些銀行要求儲戶必須使用他們出售或經他們核准的支票。

過期支票的內容

  支票為見票即付的信用工具,但若超過一定期限,銀行依照有關規定可拒絕付款。但是發票上的債權則不因時效屆滿而消滅,執票人對發票人或承兌人在其所得利益限度內,有請求償還其權益的權利。在票據法上,票據權利的行使(如追索權),法律規定有嚴格的程式,而權利行使的時間,卻又比較短促。如果沒有及時行使或保全票據上的權利,那麼執票人就可因程式的欠缺或時效的屆滿而喪失其權利。在此情況下,票據債務人(發票人、承兌人)因免除履行票據債務而獨享對價和資金的利益,而不當損害了票據債權人(執票人)的利益,具有不當得利的性質。為匡救這種不公平情形,所以法律上規定了利益償還請求權制度。日內瓦統一支票法規定,國內支票提示期為8天,在一國發票而在另一國付款的支票提示期為20天至70天,這要視發票地與付款地之間的距離而定。發票人在提示期限過後,對持票人仍要負票據上的責任。但如持票人不按期提示,致使發票人受到損失,(如因提示延遲,發票人受到銀行倒閉的損失),持票人對發票人負賠償責任,賠償金額,不超過票面金額

參考文獻

  1. 美國金融培訓中心著 關穎譯.金融學系列 銀行與金融系統.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年1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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