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期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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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期支票(stale cheq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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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過期支票[1]
過期支票是指當它被用於支付存款時已經過去了6個月或更長的時間;填遲日期支票是先填寫後標註日期的支票。銀行可以拒絕承兌以上兩種匯票。此外一些銀行要求儲戶必須使用他們出售或經他們核准的支票。
支票為見票即付的信用工具,但若超過一定期限,銀行依照有關規定可拒絕付款。但是發票上的債權則不因時效屆滿而消滅,執票人對發票人或承兌人在其所得利益限度內,有請求償還其權益的權利。在票據法上,票據權利的行使(如追索權),法律規定有嚴格的程式,而權利行使的時間,卻又比較短促。如果沒有及時行使或保全票據上的權利,那麼執票人就可因程式的欠缺或時效的屆滿而喪失其權利。在此情況下,票據債務人(發票人、承兌人)因免除履行票據債務而獨享對價和資金的利益,而不當損害了票據債權人(執票人)的利益,具有不當得利的性質。為匡救這種不公平情形,所以法律上規定了利益償還請求權制度。日內瓦統一支票法規定,國內支票提示期為8天,在一國發票而在另一國付款的支票提示期為20天至70天,這要視發票地與付款地之間的距離而定。發票人在提示期限過後,對持票人仍要負票據上的責任。但如持票人不按期提示,致使發票人受到損失,(如因提示延遲,發票人受到銀行倒閉的損失),持票人對發票人負賠償責任,賠償金額,不超過票面金額。
- ↑ 美國金融培訓中心著 關穎譯.金融學系列 銀行與金融系統.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年11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