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候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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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候凍結,金融、法律方面的術語,是指對已被法院凍結的存款,其他法院也要求進行凍結,只要前一凍結一經解除,登記在先的輪候凍結即自動生效,無需等到新凍結手續辦理完畢的制度。
具體意思是:查封、扣押、凍結撤銷或者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轉為查封、扣押、凍結”,如果通俗一點,不妨理解為“多個債主上門,討債輪流來”。
我國的《民事訴訟法》、最高院關於適用民訴法的司法解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中對於銀行存款均規定了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式中有查詢、凍結、扣劃的執行措施,並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中第28條規定:“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對已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協助進行輪候登記,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其他人民法院查閱有關文書和記錄。其他人民法院對沒有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製作筆錄,並經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及被執行人簽字,或者書面通知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這就為執行程式中對銀行存款進行輪候凍結提供了法律依據。
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第28條的規定,對銀行存款的輪候凍結應符合以下條件:
2、輪候凍結的生效以先前採取凍結措施的解除為前提;
3、輪候凍結應向有協助義務的金融機構或其他有儲蓄單位送達法律文書,登記在冊。
對銀行存款的輪候凍結具有雙重屬性,即輪候和加凍的功能,也就是說當輪候凍結時賬戶餘額高於第一順序凍結標的時,對高出的部分第二順序的法院可以加凍,不足凍結標的的部分適用輪候凍結的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