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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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從1924年11月至1927年4月。
照明實驗的目的是為了弄明白照明的強度對生產效率所產生的影響。
當時關於生產效率的理論占統治地位的是勞動醫學的觀點,認為也許工人生產效率的是疲勞和單調感等,於是當時的實驗假設便是“提高照明度有助於減少疲勞,使生產效率提高”。可是經過兩年多實驗發現,照明度的改變對生產效率並無影響。
照明試驗是在被挑選的兩組繞線工人中間進行的,一組是實驗組,一組是參照組,在實驗過程中,實驗組不斷增加照明強度,例如將實驗組的照明從24、46、76燭光逐漸增加,而參照組的照明度始終保持不變。
研究者企圖通過這一實驗,來發現照明的變化對生產效率的影響,但是實驗結果顯示,兩組都在不斷地提高產量。後來他們又採取了相反的措施,逐漸降低“實驗組”的照明強度,合理把兩名實驗組的女工安排在單獨的房間里勞動,使照明一直降低,從10燭光、3燭光一直降到0.06燭光,幾乎和月光亮度差不多,直到這個時候產量才開始下降。
據研究人員在這次實驗結果的報告中說,這次實驗的結果是兩組的產量均大大增加了。而且增加量幾乎都相等,兩組的效率也幾乎沒有多大差別。因此無法確定改善照明對工作的效率又什麼積極的影響。
照明實驗的具體結果是:當實驗組照明度增大時,實驗組和控制組都增產;當實驗組照明度減弱時,兩組依然都增產,甚至實驗組的照明度減至0.06燭光時,其產量亦無明顯下降;直至照明減至如月光一般、實在看不清時,產量才急劇降下來。
研究人員本來預期的照明和產出效率之間,存在著一種積極的線性關係,但實驗結果並未發現這種關係的存在。最後研究人員得出結論:這種簡單、直接的因果關係不存在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