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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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之債是指以支付一定金額的貨幣為給付標的的債。日常生活中的買賣價金、租金等均為貨幣之債。貨幣作為價格的計算標準,代表一定的購買力,因而貨幣之債又稱為“價格之債”。
貨幣按其流通力的不同,有通用貨幣和外國貨幣兩種。通用貨幣是指法律規定的具有強制通用力的貨幣,又稱為法定貨幣。在我國,通用貨幣為人民幣。外國貨幣,嚴格而言為非通用貨幣,目前在我國尚不能自由流通,但可作為具有涉外因素的債的關係的標的物或者作為兌換、儲蓄合同的標的。此外還有一類特種貨幣,即已經失去流通力的貨幣,如古代貨幣、紀念幣等,一般只作收藏,雖可作為物成為合同的標的,如互易合同、買賣合同的標的,但其已不再具有一般等價物的特征,不能成立貨幣之債。因而在理解貨幣之債時,應作狹義理解,即僅指以支付一般等價物的貨幣為標的的債。貨幣之債亦不包括交付代表一定金額的貨幣的票據的債,支付一定金額的票據的債應依票據法的規定處理。
西方經濟學的貨幣概念五花八門,最初是以貨幣的職能下定義,後來又形成了作為一種經濟變數或政策變數的貨幣定義。貨幣定義主要有以下幾種:1.人們普遍接受的用於支付商品勞務和清償債務的物品。2.充當交換媒介,價值、貯藏、價格標準和延期支付標準的物品。3.超額供給或需求會引起對其它資產超額需求或供給資產。4.購買力的暫棲處。5.無需支付利息,作為公眾凈財富的流動資產。6.與國民收入相關最大的流動性資產等等。實際上,後面4條應屬貨幣的職能定義。
貨幣之債與其他債相比,有如下顯著的特點:
1、貨幣之債不發生履行不能,不適用民法關於履行不能的有關規定。
2、貨幣之債不會因不可抗力而免責,不適用法律關於不可抗力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