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資源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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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資源流失則是指本應成為國家財政收入的各種財政資源,而被某些集團或個人非法截留、肢解或侵吞而未能進入國庫,或者是某些集團或個人採用非法手段將已入庫的財政收入提出用於謀私利、化公為私,轉為集團或個人的收入。
我國財政資源流失基本上可分為兩大類:
一是待開發財政資源肋流失。主要指屬於國家所有的地面、地下未開發的自然物,如山河、森林、礦藏、土地等的開發開采權、使用權、所有權等,被以低價或無償的方式轉讓,而給國家財政帶來的損失。
二是已開發財政資源的流失。主要指過去和現在已開發的財政資源,未給或少給國家財政帶來收入而造成的財政損失,它又可分為兩種:
1.已開發財政收入資源的流失,如各種形式的倚稅,漏稅、抗稅、騙稅、避稅、非法退稅、虛構成本、截留上交利稅等,而導致的國家財政收入的減少。
2.財政支出資源的流失,如各種形式的揮霍、浪費、侵吞.貪污盜竊公款公物等,而使國家財政無效支出大量增加。
財政資源流失的渠道是多種多樣的,主要有:
1.向國有單位的流失。主要表現為一些國有企業通過各種不正當手段亂攤成本、少交利稅、多要補貼、將產權低價折股出售,甚至無償分給職工等。
2.向集體單位的流失。主要表現在這些單位使用各種手段少交稅、偷、漏、騙稅上。
3.向個體工商業者的流失。表現為各種個體戶較普遍的偷、漏、騙、抗稅的違法行為。
4.向“三資”企業的流失。主要表現在這類企業通過虛報不實的資本金,有意抬高或壓低生產資料或產品的價格,製造虛虧,從而達到偷,漏、騙、逃,退稅的目的。
5.向個人的流失。表現在長期來國家基本上放棄了對個人稅的趕管。
6.向國外的流失。如盲目引進,高價引進,某些外資企業通過弄虛作假,將非法所得匯出境,以及各地盛行的公費出國旅游熱等,使大量的財政收入和外匯流向國外等。
- 謝江發.對財政資源流失的探討(A).中央財政金融學院學報.19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