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周轉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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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周轉金收入(Income From Revolving Fu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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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門在辦理財政周轉金借出或放款業務中收取的資金占用費收入和利息收入。主要有支工周轉金收入、支農周轉金收入和事業周轉金收入。
(1)借出財政周轉金的資金占用費收入。借出財政周轉金指上級財政部門借給下級財政用於周轉使用的有償資金。上下級財政之間借入或借出周轉金屬於資金在上下級財政之間的融通,並不是周轉金的實際投入的運用,不存在計息問題,但為促使各級財政提高資金管理效益,上下級財政和周轉金必須採用有償融通的方式,由借出方按借入方周轉金的財務周轉金;
(2)財政周轉金放款的利息收入。財政周轉金放款指針指財政部門用財政周轉金向具體用款單位發放貸款,並按貸款數額和規定利率向用款單位收取利息。財政部門將取得的放款利息作為財政周轉金收入,以補充財政政周轉基金。為體現財政資金的扶持政策,周轉金放款利率低於同期金融機構貸款利息。無論是收取資金占用費,還是收取利息,其目的不是實現資金的增值,而是為了增強用款單位的資金時間效益觀念,促使用款單位按時還款,提高資金的使用效果。
各級財政設“財政周轉金收”科目,核算財政周轉金占用費和利息收入。該科目下設“占用費收入”和“利息收入”兩個明細科目。取得借款“占用費收入”和“利息收入”兩個明細科目。取得借款占用費收入或放款利息收入時借記“其它財政存款”科目,貸記“財政周轉金收入”科目及相應明細科目,年終結轉周轉金收支結餘時,將周轉金收入凈額如數轉入“財政周轉基金”科目。為總括反映財政周轉金收筆試情況,各級財政部門在編製“財政周轉金收支情況表”時應將財政周轉金占用費收入和利息收入列示於“財政周轉金收入”項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