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稅客體流動避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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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客體流動避稅(Moving Object Of Taxaction For Tax Avo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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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客體流動避稅指的是課稅客體跨越稅境的流動和非流動實現,突出表現為貨物,資金和勞務的流動。
⑴利用總機構與常設機構所在地之間稅收協定中對於常設機構某些活動的而優惠免稅條款進行貨物,資金和勞務的流動以減免納稅義務。比如組合組織範圍規定,常設機構如屬於從事貨物倉儲,存貨管理,貨物購買,廣告宣傳,信息提供以及其它輔助性質活動讀予以免稅,折舊提供了通過建立從事免稅活動的常設機構轉移貨物,資金和勞務以避稅的可能。
⑵利用總機構與常設機構之間利潤與費用的分配進行避稅。總機構與常設機構身處同意經濟實體,因此,在將利潤與費用按有利的方式進行分配以避免稅收方面有很多便利。比如,總機構可以利用常設機構轉移管理費用,轉移特許權使用費及其類似費用,還可以利用常設機構出現的虧損沖抵總機構營業利潤以減少稅負等等。
⑶利用總機構與常設機構所在地之間的稅負的差別進行避稅活動,比如進行虛構財產租賃,認為轉移租賃費用到設在避稅地的常設機構可達到避稅目的。利用常設機構轉讓營業財產也可利用兩地稅負差異謀得好處。
⑷利用常設機構之間的匯率差異,認為地製造虧損和盈利以達到有效避稅的目的。
這主要是指聯屬公司之間實行轉讓定價的情況下轉移貨物,資金和勞務以利用各國(地)稅法規定上的差異實現避稅。
⑴對貨物與勞務的定價,通過這種轉讓定價將高稅國公司的利潤轉移給避稅地公司。
⑵對貸款利息率的確定,由於利息支付可作為費用扣除故可被聯屬公司利用通過由低稅國聯屬企業向高稅過來聯屬業提供貸款進行避稅。
⑶對專利或專有技術的定價,由於這類價格不具可比性,很難按正常交易原則處理,難以避免聯屬公司通過這一手段減輕稅負。
⑷對租用,租賃和租購的定價,由於國內部稅法及國際稅收協定都還很少觸及這一領域,故而成為很有潛力的避稅手段。
指在避稅地建立多種形式的基地公司從事轉移,積累以及第三國經營等活動以實現避稅目的。
⑴延期納稅
指實行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的國家對外國子公司非居住國(非國籍國)取得的收入在沒有匯回居住國(國籍國)之前不予徵稅。這一延期納稅的規定有可能被跨國納稅人加以濫用,從而在外國子公司所在地積累大量利潤。
⑵變更所得的項目或性質
指利用稅法對不同所得項目和不同性質企業在稅收待遇方面的不同規定,通過改變所得所屬的項目或所得企業的性質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前者主要指針對該國不同所提項目的不同待遇所進行的稅收籌劃,如若該國對利息所得更優惠,則可不對子公司進行證券投資而改變對其實行貸款;後者主要針對該國對不同性質企業的不同徵稅待遇二子公司與分公司之間進行抉擇,如改子公司為分公司或改分公司為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