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集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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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集團訴訟是集團訴訟中最為典型的一種,指當上市公司的證券侵權行為損害了股東群體性利益時,少數股東為群體甚至全體股東的利益向侵權人(通常為上市公司,有時還包括該上市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提起的民事賠償訴訟,該訴訟結果適用於全體受損害股東的訴訟制度。[1]
證券集團訴訟的價值[2]
證券集團訴訟法經濟學方面的價值主要體現在對證券投資者的價值、對被告上市公司的價值以及對整個證券市場的價值上。
第一,當證券市場上出現上市公司的違法行為時,個別投資者因其持有的股份數有限,所遭受的損失相比較動輒幾百萬的法律訴訟費用要低得多。“理性經濟人”通過對自身利益的計算,對訴訟投入的時間、精力及專業知識不足的考量,通常會選擇放棄對不法上市公司的訴訟。證券集團訴訟的作用在於將若幹個別訴訟合併為一個訴訟,節約訴訟成本,提高效益。當代世界各國集團訴訟制度的建立無不是從訴訟經濟的角度出發,通過一個審判程式便可救濟大量的被害者,這既節省了審判的費用,又使被害救濟制度有可能實現經濟上的合理性。僅依靠集團訴訟便能使訴訟由經濟的自滅行為變成經濟的合理行為,由殉道者的英雄行為變成經濟人的理性活動。證券集團訴訟對於小額的數量龐大的普通證券投資者而言,是最為經濟的一種糾紛解決方式:除了訴訟代表人,其他當事人都無需直接參加訴訟、無需支付訴訟費用,便可以享受按持股比例平等受償的權利。法經濟學上的效率與正義原則在證券集團訴訟制度中得到了淋漓盡致的體現。
第二,如果訴訟不可避免,那麼集團訴訟對於被告上市公司也具有明顯的經濟性。如果集團當事人提起成千上萬個個別訴訟,被告事實上也無力一一應付;如果同類訴訟分別在不同法院提起,被告則會疲於奔命。證券集團訴訟將若幹個別訴訟合併為一個訴訟事實上也節省了被告上市公司的訴訟成本和精力。另外,專業律師的介人改變了證券集團訴訟案件的主體關係結構,在有些情況下使集團當事人過於激烈的利益訴求更加趨於理性,一個業務成熟的律師會儘力降低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敵意和對立的程度,增加談判與和解的可能性。
第三,證券集團訴訟制度對整個證券市場的價值。依靠私人律師代表分散投資者提起證券集團訴訟不同於一般的等待顧客上門的律師,集團律師主動去“發現”潛在的案件;他們會選定特定類型的上市公司不法行為予以“密切關註”,從而實現專業化分工;會藉助各種信息渠道去探知是否存在違法行為,進而發動證券集團訴訟;會採取針對不同或同一被告提起多重集團訴訟等策略來降低訴訟成本;在先前的集團訴訟中所獲得的收益為他們不斷提起新的集團訴訟提供了資金支持,使他們敢於嘗試新的法律領域。證券集團訴訟中所蘊含的經濟利益驅使著私人律師更主動、積極地關註證券市場上上市公司的一言一行,為了正義同時為了經濟利益,忠實、勤勉地擔任著證券市場上的“民間檢察官”,對上市公司的不法行為企圖有極大的威懾和預防作用,與政府監管機構協作,對整個證券市場的依法運行發揮積極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