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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域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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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證券法域外效力[1]

  證券法域外效力是指本國的證券法是否適用於國外交易,在國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由於證券市場是國際性市場,一個國家發行的證券可以流人世界上其他國家,證券法是國內法而不是國際法,且各國證券法的差異很大,因此對證券法域外效力的確定十分重要。確定證券法域外效力主要是從兩方面考慮:首先看法律本身有無明文規定領域適用,其次是如果法律本身沒有規定,法院就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原則來確定其證券法是否有域外效力。

證券法域外效力的規定[2]

  有些國家在證券法中就明確規定,它的某些內容適用於在本國領域以外達成的交易。如英國1948年公司法就明文規定禁止海外的公司在英國分發不符合英國法律要求的說明書。這項法律規定的本身就是具有域外效力的。但大多數國家的證券法都沒有明確規定是否具有域外效力,而是留給法院去決定。

國際法對證券法域外效力確定的原則[2]

  如果證券法本身沒有對是否具有域外效力作出規定,法院將按照國際法的一般原則來確定。主要使用以下幾項原則:

  (1)客觀的領域原則。這是指一個國家對於在其領土內發生的行為享有管轄權,因此在有證券法的國家內散髮不符合該國證券法要求的說明書的人,應受該國證券法的管轄。同樣,一個外國人從外國把不符合證券法規定的說明書寄到一個有證券法的國家,該國有權製裁這種違反當地法律的行為

  (2)主觀的領域原則。這是指一個國家對於在本國領土內受法律禁止的行為,縱使其影響是在本國領土之外,該國有權依法予以製裁。

  (3)保護原則。這一原則規定違反證券法的活動雖然完全發生在制定證券法的國家領域之外,但在該國國內產生有害後果時,該國即有權依法予以製裁。

  (4)國籍原則。這是一項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即一國對其國民在世界任何地方所犯的罪行,包括經濟方面的犯罪行為,有權依法予以懲處。

  (5)世界性原則。有些國家主張對一切犯罪行為,包括外國人在外國的犯罪行為一律有管轄權。這不是被各國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因而在證券交易中極少適用這項原則。

  證券法域外效力涉及到各國的司法管轄權,在這問題上,各國應在國際法公認的原則基礎上通過協商加以解決,以免因此引起國際爭端。

參考文獻

  1. 王益 白欽先主編.當代金融辭典.中國經濟出版社,2001年01月第1版.
  2. 2.0 2.1 秦池江 張立中主編.中國金融大百科全書:下編(捲九)國際金融捲.中國物資出版社,1999年06月第1版.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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