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期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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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期匯票也稱見票日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指在承兌見票後的一定日期付款的匯票,如票面上記載“請於見票日後2個月付款”字樣。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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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是法定必須承兌的匯票,為了防止持票人從出票人或背書人處取得票據後長時間不去提示承兌,就需要對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的提示承兌的期限予以限定。這個期限各個國家的規定不盡相同。票據法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規定,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因為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必須在付款人明確表示承兌後,併在票據上記明付款日期,才能確定該匯票的到期日。如果持票人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持票人就無法實現自己的付款請求權。見票後定期付款匯票付款日期的確定,取決於持票人作出提示承兌行為和付款人作出承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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