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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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提示是指持票人將匯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兌和付款的行為。付款人看到匯票叫見票,如系即期匯票,付款人見票後立即付款;如系遠期匯票,付款人見票後辦理承兌手續,到期時應即付款。
匯票提示的內容 [1]
匯票提示的內容包括提示承兌和提示付款兩種。
- 1.提示承兌
匯票按付款期限不同,分為遠期匯票和即期匯票。遠期匯票,包括定日付款的匯票、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和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一般由持票人先向付款人作承兌提示,然後再在到期日作付款提示;即期匯票,包括寫明“見票即付”的匯票以及匯票上未寫明但依法推定為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須提示承兌,只須在到期日直接作付款提示。 提示承兌必須在匯票上記載的期限內或法定期限內進行。各國法律對提示承兌的期限有不同的規定。《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第23條規定,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應在出票日起1年內提示承兌,出票人可以縮短或延長提示期限,背書人只能縮短而不能延長提示期限。英美法規定提示應在“合理時間”內進行。我國《票據法》第39條規定,定日付款的匯票或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目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第40條規定,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 2.提示付款
我國《票據法》第53條規定,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白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如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前述提示,就喪失對其前手和出票人的追索權。但應註意,《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只要求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承兌,而未要求定日付款的匯票或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也必須承兌,因此後兩種匯票是否提示承兌,由持票人決定,不提示承兌並不影響其行使票據權利。
- ↑ 黨偉編著.國際貿易法實務.清華大學出版社,20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