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租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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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租用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約定的、由出租人配備船員或不配備船員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約定的租期內按照約定用途使用並支付租金的協議,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賃合同,均應以書面形式訂立。
- (一)定期租船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約定的、由出租人配備船員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約定的期限內按約定的用途使用並支付租金的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與航次租船合同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1、轉移船舶的使用權,並由出租人配備船員。
2、承租人負責營運費用。
3、租金按船舶租用時間計算。
4、定期租船合同屬於財產租賃合同。
- (二)光船租賃合同
光船租賃合同又稱船殼租船合同,空船租賃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備船員的船舶,在約定的期間內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營運,並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但光船租賃合同與定期租船合同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1)光船租賃合同的承租人租賃船舶目的在於從事經營獲取收益,而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目的主要在於完成一定貨物的運輸。
(2)光船租賃合同的承租人負責配備船員,並負責船舶的保養和維修;而定期租船合同是由出租人負責配備船員,並負責船舶的保養和維修。
(3)光船租賃合同的承租人負責船舶的指揮和調度,並負責船用燃料、淡水、物料及船舶的營運費用;而在定期租船合同中,船用燃料、淡水、物料等由出租人負責裝備,承租人只支付租金和負擔船舶的營運費用。
(4)光船租賃合同實行登記制度,其設定、轉移、消滅,應當向船舶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而定期租船合同無此制度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