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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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當防衛(Justifiable De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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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它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合法的自衛反擊行為,又稱自我防衛,簡稱自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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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當防衛是目的正當性和行為的防衛性的統一。
2、正當防衛是主觀的防衛意圖和客觀上的防衛行為的統一。
3、正當防衛是社會政治評價和法律評價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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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具備的條件[1]
- 必須針對不法侵害行為;
- 必須針對正在進行的對本人或對社會具有危害性的非法侵害行為;
- 防衛必須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而不能對沒有侵害行為的第三者實行;
- 防衛行為和侵害行為應該大體適應,不應該超過必要限度。我國法律規定正當防衛的行為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危害的,按防衛過當處理,要負法律責任;但在刑事上可酌情減輕或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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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震懾犯罪分子使之不敢輕舉妄動。
3、鼓勵公民同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作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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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10種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 對精神病人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 對尚未開始不法侵害行為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 對自動停止,或者已經實施終了的不法侵害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 不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無關的第三者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 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經喪失繼續侵害能力時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 防衛挑撥式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即為了侵害對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進攻,然後藉口正當防衛加害對方。
- 對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不法侵害必須是在客觀上確實存在,而不是主觀想象的或者推測的。
- 起先是正當防衛,但後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此種行為,法律稱為“防衛過當”,不屬正當防衛的範疇。
- 打架鬥毆中,任何一方對他人實施的暴力侵害行為。兩人及多人打架鬥毆,一方先動手,後動手的一方實施的所謂反擊他人侵害行為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 對合法行為採取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公安人員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實行所謂的“正當防衛”。對緊急避險行為也不能實行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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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程繼隆.社會學大辭典.中國人事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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