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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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信托(Active 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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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信托又稱積極信托也稱主動信托,消極信托的對稱。是指委托人將財產交與受托人,受托人不僅承受財產的戶名,即作為該財產的名義所有人,且須依成立信托的文件中所訂立或規定的許可權,負擔積極管理或處分的義務。在積極信托中,受托人必定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權”,他有權為實現信托意圖自主地對信托財產從事支配行為。積極信托體現了信托制度的基本要求,受到法律的充分保護。
在這類信托中,受托人的許可權較大,責任也較重。因為受托人負有積極為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或處分財產的義務,故又稱“積極信托”;又因受托人是主動承擔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理等義務,又稱此種信托為“主動信托”。以美國的法律規定,凡信托條款賦與受托人任何許可權或義務,而可由受托人實施裁決權的信托,統稱為自動信托。現代各國的信托業務中,其成立信托的目的,都是要求受托人(信托機構)能管理、運用或處理信托財產,不是要求受托人只作為名義上的信托財產所有人。所以現代信托大部分都屬自動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