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信托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自动信托(Active Trust)
目录 |
自动信托又称积极信托也称主动信托,消极信托的对称。是指委托人将财产交与受托人,受托人不仅承受财产的户名,即作为该财产的名义所有人,且须依成立信托的文件中所订立或规定的权限,负担积极管理或处分的义务。在积极信托中,受托人必定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他有权为实现信托意图自主地对信托财产从事支配行为。积极信托体现了信托制度的基本要求,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在这类信托中,受托人的权限较大,责任也较重。因为受托人负有积极为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或处分财产的义务,故又称“积极信托”;又因受托人是主动承担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理等义务,又称此种信托为“主动信托”。以美国的法律规定,凡信托条款赋与受托人任何权限或义务,而可由受托人实施裁决权的信托,统称为自动信托。现代各国的信托业务中,其成立信托的目的,都是要求受托人(信托机构)能管理、运用或处理信托财产,不是要求受托人只作为名义上的信托财产所有人。所以现代信托大部分都属自动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