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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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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主義(federalism)

目錄

什麼是聯邦主義

  聯邦主義既是一種觀念又是一種制度

  作為觀念形態的聯邦主義主張建立統一的國家,強調一定程度的權力集中,實際上是一種特殊形態的民族主義,其目的是建立統一的民族國家。

  作為國家政治組織形式的聯邦主義制度是指政治上介於中央集權和鬆散的邦聯之間的一種制度。在聯邦制度下,將原先的內政、外交上自主的各邦融合在統一的聯邦國家中。

  與其他一體化的政治理論不同,聯邦主義的一體化的最終目標比實現這一目標的手段更為重要。聯邦主義的最終目標是建立一個聯邦國家。作為一種國際一體化理論,它希望用一個全球聯邦代替鬆散的聯合國,但現實情況只能始於並限定為建立區域性聯邦。

聯邦主義的界定

  有關聯邦主義的界定很多,其核心是權力在不同層次政府組織中的分配

  麥凱(R.W.G.Mackay) 在歐洲一體化背景下給出了聯邦主義的如下定義:聯邦主義是一種分配政府權力的方法,以使得中央和地方政府在一個有限範圍內是獨立的但卻又是相互合作的。檢驗這項原則是否實施的方法是看中央和地方權威是否相互獨立。這一原則的最好應用被認為是在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和印度。

  恩尼斯特·維斯蒂里希 (Ernest Wistrich)在一個關於歐洲聯邦的建議中提出了不同於麥凱的聯邦主義的定義:聯邦主義的實質是權力的非集中化,以便需要在離公民更近的較低政府水平上得到滿足。這個定義並沒有把聯邦主義限定在兩個層次組織國家權力,而是強調了聯邦多層分權的可能性。因此,維斯蒂里希提出了一個多層次而不是兩層化聯邦的可能性。重新定義聯邦制的原則對歐洲聯盟在當代的發展有著重要意義,因為從聯邦分權原則演繹出的"權力分散" 原則,是《馬斯特裡赫特條約》的核心。權力分散不是侵犯或是對聯邦主義理論的修正,而是承認聯邦原則內在邏輯的政治實踐層次。

  雷金納德·哈里森 (Reginald Harrison)指出了這種聯繫,真正的聯邦主義是權力在許多層次不同的經濟、社會、文化利益之間的極端的分散和再分配。因此,聯邦主義在歐洲一體化的實踐中發展起來。但歐洲聯盟的這種權力分散的形式不能稱之為典型的聯邦,因為權力將以各種形式分散到聯盟內的不同層次上 。

聯邦主義的起源[1]

  聯邦的英文詞根federal是起源於拉丁語的foederatus,它的意思是“受約法約束的(狀態)”。該詞派生於拉丁語foedus。這個詞既可作動詞,也可作名詞。作名詞的意思是“約法”,作動詞的意思是“信任”。該詞在公元四世紀譯出的拉丁文定本聖經(天主教承認的唯一聖經文本)中用來翻譯西伯來語的“brit”,該詞的意思是聖約(covenant)。當然,約法與信任之間的邏輯聯繫是顯而易見的。信任是約法的基礎。在英語中最早使用federal這一詞的是十七世紀的清教徒。他們所說的federal theology,指的是上帝與北美的定居者之間的聖約(covenant)。當這種聖約以憲法和憲章的形式存在之後,就變成了憲約。到十七世紀後期和十八世紀初期,這一詞在使用過程中已經演變到包括邦與邦之間的協議。例如,到1721年,federation已經用來指“聯合起來的同盟”(united league)。其中暗含的是聖約各方(在上帝面前的)相互間的平等地位。

  在歷史上,聖約是古代社會相互結成更廣泛的聯盟關係的一種方式。在古代,邦與邦之間的聯合是通過訂立聖約、彼此盟誓的方式產生的。在古代所採取的歃血為盟的方式,今天已經被更文明的形式所取代,如簽字、宣誓等,但其背後的宗教與道德精神依然存在。在中國的文化傳統中,國邦間的聯盟在歷史上也同樣是起源於在神面前的誓約。根據《左傳》記載,僖二八年,“癸亥,王子虎盟諸侯於王庭,要言曰:‘皆獎王室,無相害也。有渝此盟,明神殛之!’。”作為聖約的盟書受到莊嚴的對待。據《周禮·秋官·大司寇》:“凡邦之大盟約,涖其盟而登之於天府。”盟書有高度的宗教和道德約束力。所以,聯邦主義的國邦間的聯盟,有類似的宗教與道德基礎。

  現代聯邦主義本身就直接起源於“約法”的觀念和歷史實踐。在西方,聯邦主義與憲政的共同來源是聖約。當聖約落實到憲法中之後就變成了憲(法性)約(定)(constitutional covenant)。聯邦主義便依據憲約來處理人類事務的組織形式。由聖約、憲約轉換而來的聯邦主義最初是一個宗教概念,來自聖經,用以界定上帝與其子民以色列人之間的關係,以及以色列的十二個部落政府之間的關係。現今世界上的聯邦國家,不少是在原來就存在的小型共和政治體基礎上聯合而成,也有的是通過政治改革將以前的單一制國家重組成聯邦共和國。而聯邦主義就起源於過去的小共和國為增強軍事力量和謀求共同發展的深切需要,它的歷史淵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臘的城邦同盟,甚至遙遠的《聖經》時代。

  起源於聖約的憲約為聯邦主義政治秩序提供了充分的宗教基礎以及構建聯邦政府的制度結構。不論其宗教的意義如何,聖約的思想在政治上為憲政和聯邦主義提供了道德上的理據。這種自願的同意是一切文明的政治秩序的根本合法性基礎。憲政思想與聯邦主義的核心內容之一是人類的政治秩序是經由彼此同意結成的,人們通過彼此締約來處理他們的事務。依據聯邦憲約所結成的政體是個人的自願聯合。聯邦的自由即是合乎憲約從而享受到的自由。

  聖約是有道德內涵的約定,通常基於自願的同意和相互盟誓。聖約通常存在於獨立的、地位平等的雙方,以達成共同認可的目的。每一項約定都涉及到各方表達同意、作出承諾與取得一致。與日常生活中的種種法律性約定相比,聖約更多地立足於信仰。在聖約中,上帝(主神),有時被認為是聖約中的一方,但更多是聖約雙方的見證者和聖約自身的守護者。憲約體現的是一種平等的約定關係,排除了單向的、指令性的權力關係。

  從憲約在聖約與聯邦主義之間的橋梁作用,也可以發現憲約對於聯邦主義之必不可少。聖約先於憲法,憲法先於聯邦。聯邦制與憲約的結合才構成聯邦主義。憲法中隱含著作為聖約的高級法。憲政限制了聯邦主義的產生方式,即聯邦的締結須以和平的方式,基於各方的自願同意,並且和平共處。所以,聯邦主義離不開憲政,憲政離不開憲約。任何憲法一旦失去(神)聖約(法)的高級法背景,就不再是憲法了。所以,聯邦主義與憲政都具備相同的高級法背景。聖約是憲約和聯邦主義的精神支柱,也是它們共同的價值源泉。

參考文獻

  1. 丹尼爾・J.伊拉扎. 聯邦主義探索[M]. 上海三聯書店,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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