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抵制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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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競爭協議是指企業通過訂立合同、協議以及其他方式與具有競爭關係的其他企業共同為限制或者排除市場競爭的行為。企業之間的限制競爭安排,不僅包括簽訂協議的聯合行為,還包括不簽訂協議的聯合行為。限制競爭協議形式主要的有以下幾種:限制價格協議、市場劃分協議、聯合抵制協議、限制轉售價格和其他限制競爭協議。
聯合抵制協議又稱聯合拒絕交易協議,是指企業共同阻礙進入市場進入者或者排擠競爭對手的行為。聯合抵制協議的特征是在主體上涉及到三方當事人,即號召者、抵制者、被抵制者。在內容上以損害特定的競爭對手為目的,促使抵制者對被抵制者斷絕交易關係。一般來說,聯合抵制協議並無正當理由,一般適用“本身違法”原則。因為其聯合他人加害第三人的反商業道德性質十分明顯。
聯合抵制協議可分為設置第三人進入市場障礙協議和排擠競爭對手協議。
1、設置第三人進入市場障礙協議是市場內的老企業為了阻止其他經營者進入市場參與競爭,通過一系列的手段設置市場進入障礙。如與客戶簽訂長期獨家購銷協議。
2、排擠競爭對手協議是一些共謀者出於一定的目的或可預見的後果,聯合拒絕向市場上具有直接競爭關係的企業進行交易,以將該企業驅逐出市場的限制競爭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