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培訓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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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培訓補貼是指為參加職業培訓的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和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提供的專項補貼。
按照《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以及相關規定,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和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參加職業培訓,可享受政府提供的一次性職業培訓補貼。職業培訓補貼一般採取個人報銷補貼方式。對生活確有困難、無力墊付可報銷補貼部分的,可採取幫扶措施。承擔幫扶任務的培訓機構,可為上述人員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培訓補貼。有條件的地方還可探索以培訓券等補貼方式進行幫扶。職業培訓補貼標準和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經各類職業培訓機構職業培訓後6個月內實現就業的符合國發[2005]36號文件規定條件的人員,可向培訓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職業培訓補貼。每位符合國發[2005]36號文件規定條件的人員只能享受一次職業培訓補貼,不得重覆申請。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申請報告應附:本人《居民身份證》及《再就業優惠證》或失業登記證明或求職登記證明等證件的複印件、勞動合同複印件等相關就業證明、職業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覆核後將資金直接發給申請者本人。
在確保職業培訓補貼資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對無力墊付職業培訓補貼標準內費用的。各地可採取必要的幫扶措施。承擔幫扶任務的培訓機構可為上述人員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培訓補貼。職業培訓補貼具體辦法和標準由省級財政、勞動保障部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