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轉自籌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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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轉自籌基建是指行政單位經批准用撥入經費 撥款以外的資金安排基本建設,其所籌集並轉存建設銀行的資金。
事業單位結轉自籌基建資金的轉存及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由於時間和資金使用情況差異,需進行不同的會計賬務處理,這樣做才能符合會計法規對會計核算的要求。
- 1、核算內容
本帳戶總括地核算與監督行政單位用經費撥款以外的自籌資金安排基本建設,並轉存建設銀行的資金的情況。
- 2、主要帳務處理
(1)將自籌的基本建設資金轉存建設銀行時:
借:結轉自籌基建
貸:銀行存款
(2)年終將平時借方餘額轉銷時:
借:結餘——經常性結餘
貸:結轉自籌基建
首先,基本建設投資雖不是經常性支出項目,但將其歸入支出類科目,絲毫不會影響當年支出與以前年度支出的可比性。
《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第十七條明確指出:行政單位支出,包括經常性支出、專項支出和自籌基本建設支出。可見,基本建設投資當然不是經常性支出項目,但它無論在資產負債表還是在收入支出表上,都是單獨列示,我們完全可以先將其從當年總支出中剔除後再作為比較指標,這樣就不會影響到對歷年支出的分析與判斷。
其次,基本建設投資不是一次性消費支出,但只有將其一次性列支,才能正確核算單位的資產總值。
《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核批後的自籌基本建設資金,納入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另外,《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也說明瞭“結轉自籌基建”科目的核算方法:將自籌的基本建設資金轉存建設銀行時,根據轉存數借記“結轉自籌基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基本建設項目完工後剩餘資金收回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顯然,在基建賬和經費賬合二為一的情況下,是不會涉及到“結轉自籌基建”科目的,只有在按規定將基建投資和單位的正常性經費分開賬戶分開核算的前提下,才會使用“結轉自籌基建”科目,而兩套賬的會計主體是同一個單位,單位的總資產當然應是兩套賬上資產的和。將自籌的基本建設資金轉存基建賬戶時,經費戶中將“結轉自籌基建”作為支出以抵減資產,基建戶上則增加相應的資產和資金來源,同一筆資產(銀行存款)在經費戶和基建戶中此消彼長,單位的資產總值才能保持不變。
最後,即便工程項目跨年度完成,將基建投資作為當年支出列支,並不會給以後結轉固定資產帶來不便。
因為“結轉自籌基建”核算的僅僅是從經費戶向基建戶轉出或轉回的存款數,至於支付給設計單位的前期費用或是給建設單位的工程進度款,則是在基建戶上發生的,因此,固定資產的價值應根據基建賬上該工程項目的明細列支來歸集,而並非由經費賬上“結轉自籌基建”科目的累計發生額或期末餘額來確定,即便“結轉自籌基建”在年終沖轉了,也不會影響到固定資產價值的結轉。
綜上所述,我們不能將“結轉自籌基建”科目與對基本建設的實質性支付混為一談,更不能因此而否定“結轉自籌基建” 科目的存在。不過,值得一提的是,平時發生基建投資時,鑒於基建賬上都是只作支出處理同時經費賬上又未反映出資產價值形態的轉移,確實會造成單位當年資產總值大量減少的假象,因此可以考慮增加“在建工程”科目,基建賬上列支時,經費賬上同步借記“在建工程”,貸記“固定基金”,工程完工結轉時,借記“固定資產”,貸記“在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