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逃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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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逃犯(Economic Fugi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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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逃犯是指中國大陸官員及其家人把非法所得資產轉移至海外的犯罪行為。
經濟逃犯的法律依據[1]
據公安部透露,中國有150名經濟逃犯仍在美國逍遙法外,這些經濟逃犯大多數是貪官或正面臨貪污腐敗的控訴,但是抓捕回國的難度很大。究其原因,一個是中美兩國間沒有達成extradition treaty(引渡條約),一個是因為complex and lengthy legal procedures(複雜冗長的法律程式)。
引渡是指國家根據條約或基於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內而被別國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應該國的請求,移交該國審判或處罰的行為,是國家之間刑事司法協助的一種形式。
引渡條約是國家間引渡罪犯的依據。因為國際法上沒有賦予國家以引渡的義務,在沒有引渡條約的情況下,是否將罪犯引渡回申請國完全是被申請國自己的事情,對於賴昌星案件來說,如果中國和加拿大沒有引渡條約,那麼加拿大想引渡就引渡,不想引渡就不引渡,我國沒有絲毫辦法。但是如果有了引渡條約就不一樣了,引渡條約一般會約定兩個或多個國家之間關於互相引渡罪犯的相關條件和其他事項.如果在條約中承諾對某個國家的罪犯進行引渡,那麼引渡就成為了國際義務,必須履行,沒有正當理由不能隨便拒絕引渡。
據稱,美國和中國間遲遲沒有達成引渡條約是因為美國對中國的司法體系和程式有誤解,認為中國的司法機構侵犯嫌疑人的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