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意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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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抵銷(Consensual offs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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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抵銷又稱為“約定抵銷”、“意定抵銷”、“契約上抵銷”,是指依照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抵銷雙方所負的債務。合意抵銷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
《合同法》第100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合意抵銷對於標的物的種類、品質沒有特別要求,對於雙方所負債務是否屆履行期限也無要求,只要不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禁止性規定,原則上都可以合意抵銷。
合意抵銷是基於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抵銷合同而產生抵銷的後果。抵銷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可以採取口頭形式,也可以採取書面形式,抵銷合同適用民法關於合同的有關規定。
法定抵銷與約定抵銷都是將雙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消滅。但兩者有不同,主要表現在:
1.抵銷的根據不同法定抵銷是基於法律規定,只要具備法定條件,任何一方可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約定抵銷,雙方必須協商一致,不能由單方決定抵銷。
2.對抵銷的債務的要求不同法定抵銷要求標的物的種類、品質相同;約定抵銷標的物的種類、品質可以不同。比如可以約定以煤炭抵銷運輸費,以二級大米抵銷一級大米。抵銷的標的物的種類、品質儘管不同,但一般說來,他們的價值基本相當,比如以1500公斤特級蘋果抵銷2000公斤一級蘋果。
3.對抵銷的債務的期限要求不同法定抵銷當事人雙方互負的債務必須均已到期;約定抵銷,雙方互負的債務即使沒有到期,只要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願意在履行期到來前將互負的債務抵銷,也可以抵銷。
4.程式要求不同法定抵銷,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未到達對方,抵銷行為不生效;約定抵銷,雙方達成抵銷協議時,發生抵銷的法律效力,不必履行通知義務。
約定抵銷使交易活動更加靈活,對當事人也更為便利,但當事人約定抵銷必須堅持自願、公平的原則,防止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作出同意抵銷的表示。
第一百零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二)債權人下落不明;(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