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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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權是英國法上的概念,美國、日本等其他國家沒有對應的術語。股份的類別權,通常是指依附於股份上的權利。英國法雖然規定了類別權和類別股,但是沒有明確指出兩者的含義和範圍。“類別股”被定義為“具有相同權利的股份”,“類別權”被描述為“依附於類別股上的權利”)股份需要以附於其之上的權利來定類別,而權利又需以其所附之股份來定類別。英國法將股份和權利相互對指,事實上是一個迴圈定義,兩者的內涵和外延均未進行界定。
類別權的特征主要如下:
(1)類別權不同於自益權、共益權。與其說類別權介乎自益權和共益權之間,不如說類別權與這兩個概念沒有很大的交集。有些自益權,如果擴展到某幾個股東所持有的股份,那麼可能構成類別權。有些共益權,如果沒有擴展到所有的股東,僅僅涉及一部分股東,也可能構成類別權。
(2)類別權不同於股東個人的權利。某些權利如果專屬於某一個股東,此時要看該權利是給與該股東個人呢,還是給予該股東所持有的股份。從其本質上看,類別權是依附於股份的一種權利,而並非依附於股東個人。
(3)類別權可以變動或廢除。只要享有該類別權的股東通過特定的程式作出有效的決定,就可以對他們自己享有的權利進行變更或放棄。這個特定的程式必須由法律作出規定。
普通法出現了一系列關於類別權和類別股的判例。例如,在一個經典的案例中,原告和被告都是報紙發行商,兩者之間達成協議,被告購買原告的報紙和廣告,原告則取得被告10%的股份。被告如期向原告發行了股份。作為協議的一部分,股份的發行修改了被告原先的章程,授予原告一個優先於其他普通股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對未發行股份的權利以及任命董事的權利。授予這些權利的目的是,讓原告能以股東的身份阻止對被告的收購。這份協議履行了幾年以後,被告董事提議召開一次臨時股東會議,通過一個特殊決議來取消章程授予原告的這些特殊權利。原告提起訴訟,要求宣告這些權利為類別權,未經原告的同意不得被取消。法院最終支持了原告主張,認為被告章程所指的這些特殊權利,儘管不依附於任何特定種類的股份,但是已經授予了作為被告股東的原告,並且依附於原告暫時持有的這些股份,沒有這些股份,原告就不享有這些權利。因此,原告擁有“依附於一種類別股的權利”。根據當時1985年《公司法》第125條規定,未經該類別股東的同意,類別權不能被變更或者取消,所以未經其同意,原告享有的這些特殊權利也不能被變更或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