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股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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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公司註冊資本金為100萬元,股東實繳30萬元,那還有70萬元是認繳的,針對70萬元未實繳的部分就是空股。”空股“股權雖然沒有繳足全部出資,但不影響股東權利。空股股權不僅可以轉讓,而且有效的空股股權轉讓協議將引發轉讓雙方的連帶出資補足責任。
在授權資本制度下,未繳付資本的空股股權並非不正常的公司法律現象。而在實收資本制度下,就法律而言原本應無空股股權之說,但實踐中因虛假出資或抽逃資本引發的空股股權現象屢見不鮮,屢禁不止。因空股股權事實亦引發了各類糾紛,如空股股東的出資責任糾紛、空股股東股權行使糾紛、以及空股股權轉讓糾紛等。僅就空股股權轉讓糾紛而言,
除非空股股權轉讓人隱瞞空股的事實,受讓人因此受到欺詐,否則,不宜僅以空股為由即判定此類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空股股權轉讓雙方只要明知空股存在的事實,而受讓人又自願承擔空股股權的出資補足責任,這並不損害他人利益,反之更加有利於公司資本的真實與維持。
依照普遍的慣例,空股股權轉讓人並不能因為股權的轉讓即免除其應盡的出資責任,其與受讓人皆應連帶地承擔出資補足責任。類似的規定表明,空股股權不僅可以轉讓的,而且有效的空股股權轉讓協議將引發轉讓雙方的連帶出資補足責任。
針對股權轉讓當中涉及“空股”部分,可以採取兩種方案:
一種是由轉讓方先補足“空股”部分,再進行股權轉讓;另一種是約定由受讓方直接就受讓的“空股”部分按公司章程約定按時繳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