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授權票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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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授權票據行為是指票據行為人預先簽名於票據,而將票據上其他應記載事項的全部或一部授權他人補充完成的票據行為。
空白授權票據行為的性質[1]
關於空白授權票據行為的性質,有下列六種學說:
①要約說。該說認為空白授權票據的交付,屬於票據契約的要約;補充權的行為則為其承諾。
②委任說。該說認為空白票據簽名人與空白票據持有人之間是委任關係。即空白授權票據的補充,是空白票據簽名人委任第三人為之。
③代理權說。該說認為基於空白授權票據簽名人對空白授權票據受領人授與代理權的緣故,空白授權票據的補充,不是以補充權人的名義,而是以空白票據簽名人的名義為之。
④準委任說及授權說。該說認為委托受領人記入空白票據要件,並不是法律行為的委任,而僅為補充票據要件的欠缺所為的事實上的記載而已,不受民法的限制。
⑤票據預約說。該說認為基於空白授權票據當事人為空白授權票據的授受而締結的契約,受領人取得一定內容的補充權,隨後空白授權票據受領人於履行其補充權時,則空白授權簽名人當從其補充內容,而負擔票據債務。
⑥附條件票據行為說。該說認為空白票據行為是以補充為條件的票據行為,可分為附停止條件的票據行為和附法定條件的票據行為。前者以補充為民法上的停止條件,因有補充,其效力溯及於行為發生時;後者以補充為法定條件,不屬於民法上的條件。
- ↑ 趙威.國際票據法理論與實務[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