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授权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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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授权票据行为是指票据行为人预先签名于票据,而将票据上其他应记载事项的全部或一部授权他人补充完成的票据行为。
空白授权票据行为的性质[1]
关于空白授权票据行为的性质,有下列六种学说:
①要约说。该说认为空白授权票据的交付,属于票据契约的要约;补充权的行为则为其承诺。
②委任说。该说认为空白票据签名人与空白票据持有人之间是委任关系。即空白授权票据的补充,是空白票据签名人委任第三人为之。
③代理权说。该说认为基于空白授权票据签名人对空白授权票据受领人授与代理权的缘故,空白授权票据的补充,不是以补充权人的名义,而是以空白票据签名人的名义为之。
④准委任说及授权说。该说认为委托受领人记入空白票据要件,并不是法律行为的委任,而仅为补充票据要件的欠缺所为的事实上的记载而已,不受民法的限制。
⑤票据预约说。该说认为基于空白授权票据当事人为空白授权票据的授受而缔结的契约,受领人取得一定内容的补充权,随后空白授权票据受领人于履行其补充权时,则空白授权签名人当从其补充内容,而负担票据债务。
⑥附条件票据行为说。该说认为空白票据行为是以补充为条件的票据行为,可分为附停止条件的票据行为和附法定条件的票据行为。前者以补充为民法上的停止条件,因有补充,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发生时;后者以补充为法定条件,不属于民法上的条件。
- ↑ 赵威.国际票据法理论与实务[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