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票證損失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稅收票證損失是指除印製錯誤外,因自然災害或人為原因造成的票證丟失(短少)和毀損。自然災害是指如水災、火災、蟲蛀、鼠咬、霉毀等。
發現票證損失,要在當天或次日逐級上報至市局票管部門,三日內電話報省局票管部門,一個月內書面報省局票管部門。
丟失票證,經多方查找無法追回的應以正式文件並按規定許可權向有關稅務機關呈報核銷,核銷時限為三個月。丟失視同現金管理的票證的核銷許可權為:25份以下(含25份)由市局批准,報省局備案;25份以上報省局批准。丟失非視同現金管理的票證的核銷均由市局批准,報省局備案。
丟失徵稅專用章、退庫專用章的,要呈報省局票管部門批准核銷。對丟失的章戳,要登記備案,原號碼作廢,不再使用。丟失已填開的票證,屬稅款未結報的,視同未填用的票證處理。
稅務機關對票證發生損失所進行的處理工作。由於稅收票證的特殊作用,發生票證損失隨時可能帶來國家稅款的損失,為此,各級稅務機關要採取切實措施,嚴防票證損失,一旦發生損失,要嚴肅查處。
(1)因嚴重自然災害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造成票證損失時,由受損單位及時清點,報經上級稅務機關核實後,予以核銷。
(2)因被盜、被搶造成票證損失時,應及時查明損失票證的字軌、號碼和數量,並立即報告上級稅務機關和報請當地公安機關協助查緝,不能及時查回的票證,應及時登報聲明作廢。
(3)因保管不善等責任事故造成票證損失的,要及時報告單位領導,查明原因和責任,報請上級稅務機關處理。對責任人,應按規定處以罰款或責令其賠償(有價證券原則上照價賠償)。
一、票證毀損處理
票證毀損處理業務規程:
1、清點核查
由受損單位及時組織清點核查。
2、填制票款損失報告單
清查後票證沒有發生丟失,僅發生毀損的,應封存保管毀損殘票,並按毀損票證資料填寫一式四份《票款損失報告單》。
3、上報核銷
按規定許可權逐級上報上級稅務機關核實批准後,予以核銷並按銷毀程式進行銷毀。
票證毀損處理業務流程圖:
二、票證丟失處理
票證丟失處理業務規程:
1、清查
不論數量多少,丟失票證單位都要及時查明丟失票證的字別、號碼和數量。
2、組織調查
丟失票證單位應及時組織人員進行調查,必要時,通過報紙、電視等新聞媒體或請求鄰近稅務部門協助查找。票證因被盜、被搶造成損失的,還應及時報請當地公安機關協助查緝。
3、聲明作廢
經查不能追回的票證,應及時聲明作廢。
4、上報核銷
填制《票款損失報告單》,附丟失單位調查報告及丟票人的丟失情況報告和責任人檢討,按規定許可權逐級上報上級稅務機關核實批准後,予以核銷。
5、追回票證處理
丟失後又追回的票證,應封存保管,批准核銷後按銷毀程式進行銷毀。
票證丟失處理業務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