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地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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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地役權(Positive eas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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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積極地役權[1]
積極地役權,也稱為作為地役權,是指權利人有權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直接利用供役地,或者說有權在供役地上進行積極行為的地役權。例如,取水地役權、通行地役權。
積極地役權的內容[2]
積極的地役權授權需役地人有權在供役地上做積極的事情,但不要求供役地人積極的行為。地役權除了包括眾所周知的道路通行權外,還包括諸如安裝煤氣管道或電纜線的權利,以及基於維修需要而進入他人土地的附屬權利。另外,它還包括,諸如進入他人土地打開蓄水閘門和在他人土地上進行農產品交易的權利。今天在毗鄰土地上停車或使用鄰地的航空起落用道,都可能被認為是地役權。如授與的權利基本上是商業交易的內容,對它的保護就只能依據合同法而非財產法。因此,與水道毗鄰的人可能會取得船在水道行使的合法的地役權,但是,這種排他性權利只是一種商業壟斷權,它只能拘束合同中的授與人,卻不能使得被授與人享有能力來對抗第三人。
區分積極地役權和消極地役權的法律意義[3]
區分積極地役權和消極地役權的法律意義在於,顯現地役權內容的表現形式不同,法律調整的方式有異。